《国际合作研究协议(与国外企业合作)》使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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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研究协议(与国外企业合作)》使用说明中国科学院科研院所与国外企业联合研究合作协议使用说明一、本协议范本使用的总体说明(一)本协议范本的适用范围本协议范本适用于院属单位与某外国企业之间签订联合研究合作协议的情形。其中,“院属单位”是指中科院分布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的直属事业单位、国科控股及控股企业等单位。“某外国企业”主要是指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外籍企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包括外国法人、其他机构在华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等(但外商独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原则上不适用本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主体不一定具有独立的签约资格,所以需要慎重处理签约对方的资质问题。与院属单位与国外科研机构之间的协议相比,院属单位与国外企业的合作协议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研究目标存在不完全一致,院属单位更注重研究成果的发表及权利归属,外国企业则更注重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和市场应用前景。因此,在签订此类合同时,院属单位应该保持较高的警惕,尤其是在权利归属、发表权以及成果商业化方面争取本方的利益。(二)制定本协议范本的指导原则1、站在院属单位的立场,尽可能使院属单位利益最大化;2、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设计协议条款;3、协议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规定;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本使用说明仅对院属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具有原则性的指引作用,各机构在签订协议时可结合自身情况灵活变通使用。院属单位应聘请合适的法律顾问,围绕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提供及时的法律支持和服务。(三)本协议范本的重点条款 合同范本包括定义和解释在内共27个条文。重点条款包括:1、“协议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协议双方各自的名称(及简称)、地址、国籍以及协议签订的具体日期等基本信息。各院属单位务必要清晰、明确地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并且将合作对方填写的基本信息查证属实,尤其是在同时签订有中英文文本时,更是要注意己方和对方的基本信息在两种语言环境中是否绝对地一一对应,这对于整个协议文件法律效力的确定以及其在法律关系主体上的适用等问题均十分重要。基本事实不清、无法一一对应的签订主体会给整个协议的履行乃至整个联合研究工作的开展制造障碍,甚至造成合作的根本破裂。2、“协议签订时间以及签订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协议的生效时间以及发生纠纷时适用法律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因此,我们建议院属单位尽可能至少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者标的物交付地等方面有一个事实发生在中国大陆,这样便于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确定依据中国法作为纠纷发生后的准据法。合同签订地是一个容易确定的因素。建议最好将合同签订或最后签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理由是:一方面是基于对合同签订的经济效率的考虑,另外一方面是基于方便的社会资源以及熟悉的法制环境的考虑。如果对方坚持在其本国签订该协议,院属单位应该提前做好调查,熟悉签订地的法律法规对协议签订的影响,同时在签订过程中聘请国内熟悉涉外合作协议签订的律师来协助完成协议的签订。3、“背景知识产权”是合作主体对外合作的“底气”和基础。背景知识产权的有无以及后续使用的约定十分重要。范本第1条“定义和解释”中对“背景知识产权”的解释以及其他条款中涉及背景知识产权的应用约定。4、“商业化”是本协议中的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其进行合作研究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详见范本下述第二部分第1条对“商业化”的进一步解释。5、“关联企业”是一个十分关键而不能漠视的概念。本协议是院属单位与国外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议,合作研究成果的使用范围直接关系到院属单位的利益,关系到合作研究成果商业化的区域和领域。因此,院属单位要认真对待范本中“关联企业”的范围,慎重填写范本中的百分比数值,我们建议该数值不少于50%。6、“项目管理”是协议中的核心条款。合作双方开展合作研究的组织机构以及职责管理的约定。详见范本下述第二部分第6条的说明。7、“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是本协议的最核心的条款,也是合作研究中双 方最为关注的焦点。结合范本第一条对项目知识产权的界定,范本详细地对合作双方合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及使用的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约定。详见范本下述第二部分第7条的说明。8、“学生参与”条款对于院属单位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条款。院属单位开展项目研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锻炼队伍。因而,“学生参与”条款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款。当然,如果完全是研究人员的合作协议本条可以除外。详见范本下述第二部分第9条的说明。9、“发表”是非营利性机构开展合作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社会使命。不管是对于研究人员还是学生,能否保障在研究中享有学术荣誉权,取决于合同双方对发表的约定。详见范本下述第二部分第10条的说明。二、协议各具体条款的使用说明如下协议具体条款的说明是按照协议范本中条款的序号顺序进行的,比较重要和复杂的条款又在每一个条款下分设(1)、(2),作为每款或相似款项内容的说明。1、关于“定义和解释”的说明本协议范本中提到的定义和解释是国际联合合作协议中最基本的条款,院属单位应该根据所签订具体协议的性质对定义解释项目进行增减。(1)关于“背景知识产权”的再说明背景知识产权是协议签订之前为协议一方当事人所有,双方约定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加以使用的知识产权或者是在本协议生效之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方提供其单独享有的在本协议之外产生的知识产权。院属单位在签订协议之前需要经过缜密的思考究竟需要提供哪些背景知识产权以及提供多少背景知识产权时才能既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又不会损害自己基于本项目知识产权所享有的商业利益,在谈判过程中一定要有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密意识。协商确定后将使用于项目的背景知识产权详细列明在附件一中,同时对每一项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以及使用限制都应做出详细规定。(2)关于“学生协议”的说明院属单位承担着大量研究生的培养任务,因此,任何项目的开展都应该最大限度的让学生参与其中,以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同样,在院属单位与外国企业 进行合作的时候,学生参与是必须重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学生参与项目中的权利义务需要双方当事人和学生签订一个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在项目实施中学生的权利义务和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学生在参与项目过程中创作的知识产权为一方项目知识产权或双方项目知识产权,但学生有权利对该知识产权进行学术论文的发表,双方经过审核,只要论文的发表不泄露相关商业秘密,任何一方都不能无正当理由阻止学生对该论文的发表。(3)关于“商业化”的说明本协议中的商业化包括三个内容:第一是就含有或使用协议约定的技术或知识产权的产品的使用方式;第二是就含有或使用协议技术或知识产权的方法或过程;上述两种情况的商业化一般是指协议双方的行为。而第三则是指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转让或许可第三人对协议约定的技术或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对项目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使用,院属单位应考虑自身具备的商业化条件,确定对项目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的范围以及形式。有些商业化形式,如果在中国很难实现则可以不必在协议中约定,但可以约定如果对方采用该种形式进行商业化使用,院属单位应该分享一定比例的收益。2、关于“项目研究的组织方式”的说明项目研究的组织方式很多,范本中推荐了项目主任负责制。院属单位可以约定自己认为最佳的研究组织形式,不限于范本的形式。关于项目研究的责任负责方式、项目主任的任免及其职责等问题,院属单位应当争取居于决定性或者主导性的地位,因为院属单位相比于企业更具备考核项目主任实际科研能力等方面的发言权,应该争取主动。3、关于“项目研究经费与支付、管理方式”的说明本条突出了院属单位与企业合作的特点,是与国外大学和研究机构合作的区别之处。一般情况下,企业与研究机构合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某一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以企业才会出资资助研究。但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企业投资后都会附件明确的条件,突出体现在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商业化上。所以,院属单位要特别注意企业支付的研究经费与本协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条款之间的关系。在这个前提下,再考虑研究经费的数额、支付方式以及税收和管理等问题。研究经费的支付与研究进程之间关系密切,院属单位要根据各自的科研 能力、预期进度等事宜作出合理的预测。4、关于“项目实施”的说明本条是双方启动研究合作的时间以及为完成合作目标,双方特定权利义务的概括性约定。双方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对双方或一方在项目实施中的权利义务要求。5、关于“项目报告”的说明项目报告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起着很好的沟通作用,双方及时交流信息不仅有助于互相监督按计划完成项目既定目标,也有助于双方对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及时保护。因此,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要重视该条款,对于报告涉及的具体内容以及报告的频率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院属单位根据自己以往的研究进度确定自己可承受的报告内容与频率,切记不能因为该条款未涉及实质的权利义务而随便采纳对方提出的建议。6、关于“项目管理”的说明本条是协议中重要的条款,是对合作双方开展合作研究的组织机构以及职责管理的具体约定。重点是第一款。本款是对双方各自在项目研究中职责的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管理、学生管理、日常联络、互访安排、研究进度的跟踪、研究数据的整理记录乃至项目报告的提交等内容,范本使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职责进行增减。7、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的说明本条是协议中最核心、最重要、最复杂的条文,是院属单位对外合作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关键内容,本条共包括十一款内容。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已经成为当前直接影响院属单位对外合作广度和深度的关键要素。面对全球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特别是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强势,院属单位在在对本条款进行协商过程中需要坚持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促进长期合作的原则,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得出合理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根据对院属单位知识产权运用的经验,若要较好地把握本条内容,首先需要院属单位具体参与合同谈判的人员对我方知识产权(技术)现状和发展前景有一个客观的估测,对双方合作有一个基本的预期;其次根据谈判的实力结合合作目 的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最佳选择是尽可能扩大项目知识产权归院属单位单独所有;底线选择是在双方共有项目知识产权中争取最大比例的权益,最起码获得与对方平等的使用权益;如果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不能接受项目知识产权归对方所有。如下对本条各款的使用分别予以说明:(1)背景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不会因为本协议的签订而受到任何影响。但在协议存续期间,另一方将对列入协议中的背景知识产权具有非独占、不可转让、不可分许可且免使用费的权利。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签订本款内容需要特别注意协议双方所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数量以及提供方对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责任。一般来说,双方或一方因提供了协议约定的背景知识产权,但该权利存在瑕疵,提供方需承担由此给本项目或另外一方所造成损失。如果院属单位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可能存在瑕疵,则可以尽量避免提到权利瑕疵担保的条款或者减轻瑕疵担保的责任。如果院属单位认为本方提供的权利没有任何瑕疵,则可以强调瑕疵担保责任。(2)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范本规定了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两个原则:一方独立创造产生的项目知识产权归该方所有;双方共同创造产生的项目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如果院属单位对项目知识产权的付出比协议对方的付出要多,则可以通过谈判争取对项目知识产权有更大的控制权。(3)项目知识产权的使用。甲方单独拥有的项目知识产权,给予乙方一定期限内的购买或许可的排他性选择权。院属单位在此处可以选择另一种方式,即“甲方可以给乙方一个非排他性的使用权,许可条件和范围双方另行协商”。对乙方单独拥有的项目知识产权,约定甲方拥有为其自身研究和教学使用的权利。(4)共有项目知识产权的使用及商业化问题。对于本款,范本规定了选择项。具体包括从严格控制到自行任意实施三种选择:第一种情况: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对共有的项目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这一选择严格限制对方将共有知识产权商业化。此种选择建议适用于我方不太可能对共有项目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的情况,为了控制对方对权利的行使或者希望从对方商业化中获得一定的收益时,可以采用这种选择; 第二种情况:双方共有的项目知识产权,双方均有权自行实施商业化,但对任何乙方许可第三方实施有限制。此种选择建议适用于我方有可能或有能力对共有知识产权商业化的情况;第三种情况:对于双方共有的项目知识产权,双方即可以自行实施商业化,也可以许可给第三方实施,而不需要征得知识产权共有人的同意。此种选择建议适用于我方进行研发的目的就是为了攻克某些技术并亟需对此技术进行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5)双方共有的项目知识产权许可的限制。本款约定,乙方不可以自行许可给其关联公司;如果给予许可,乙方应该补偿甲方许可费,许可费具体数额双方另行协商。基于本协议的性质,院属单位应该高度重视乙方对共有知识产权的许可范围,严格控制其对关联公司的许可,如果可以许可,需要就许可费的分成进行约定。(6)项目知识产权改进的归属和使用。本款是对项目知识产权进行改进或二次开发产生的后续开发成果的权属及使用的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协议期间,对项目知识产权的改进或二次开发产生的权利仍然属于项目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按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任何一方对项目知识产权进行的改进或二次开发(不论该项目知识产权是属于一方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其权利归属于改进或开发方。(7)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议各方各自负责对自行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8)共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款内容比较复杂,可供选择的项目比较多,有四项内容。其一,双方同意对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专利时的处理办法,有三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双方共有,双方付费原则,协议由一方主导专利等权利的申请;第二种选择是为了操作上的方便,约定各自所在国家的专利申请由各当事人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第三种是向第三国进行专利申请由双方指定代理人并均担费用。对于院属单位来说,进行何种选择,需要综合考虑我方的技术(专利)布局、专利发展前景的预期以及相关费用等多种因素。其二,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时的处理办法,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一方不同 意,另一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申请;另一种办法是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自己名义申请,但应保障发明人的署名权并保障不泄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提出申请的一方给予对方为自身研究和教学目的免费使用该知识产权。对于院属单位来说,进行何种选择,需要综合考虑我方的技术(专利)布局、专利发展前景的预期以及相关费用等多种因素。其三,关于专利申请(含PCT申请)的保密审查。专利申请时需要遵守协议方所属国的技术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最后,对项目知识产权遭受侵权后的保护。原则上,协议双方均有义务对项目知识产权进行积极保护。如果协议一方放弃对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另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项目知识产权进行保护。(9)合理帮助的义务。这些帮助包括对方申请专利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时,协议方给予的证明或相关资料的提供等。(10)知识产权的侵权担保。任何一方在使用对方知识产权,不能从对方获得知识产权不侵权担保。本条款是在对外科技合作中常用的条款,规定的目的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是权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声明。采用本款规定时,院属单位需注意,如果我方在合作研究中需要较多使用对方知识产权,可以不进行本款规定。(11)免责条款。双方约定,对本协议背景知识产权以及项目知识产权的使用,相互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化的担保,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等。本款规定类似于上一款,不同的是强调了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相互性”。采用本款规定时,院属单位需注意,如果我方在合作研究中需要较多使用对方知识产权,可以不进行本款规定。8、关于“保密义务”的说明本条共涉及六款内容。分别规定了协议双方基本的保密义务、披露和使用保密信息的例外、保密期限以及协议另一方合理披露的条件以及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此协议中的保密义务的规定比较简要,如果院属单位认为需要更为详细的保密协议,可以根据需要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或参见保密协议范本选择相关条款使用。9、关于“学生参与”的说明 本条共有三款内容。第一款是协议双方各自负责参与项目研究的本方学生的管理及费用开支,同时确保参与项目的学生遵守本协议7条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的规定以及第8条保密的规定。第二款是对派驻对方进行研究的学生的管理(包括对人员替换的管理)和费用负担。费用承担方式可以选择己方承担、对方承担或者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几种情况。第三款是关于学生论文发表权的规定。学生对研究项目享有论文发表权,但此权利的行使受制于本协议关于保密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10、关于“发表”的说明本条的“发表”不仅仅包括第10条学生的论文发表,而且包括协议方对本协议所有研究成果的发表权。在不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和知识产权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享有对本项目研究成果的发表权,但应该标明另一方对本研究成果的贡献,通常以鸣谢或合作署名的方式体现。当然,为了保护协议双方的利益,任何一方不得故意做出或允许他人做出对本项目的不准确或误导性的陈述。在院属单位对外合作中,注意防止某些单位滥用“中国科学院”或“中科院”的名称和徽记,或者某院属研究所的名称进行商业化或隐含有投资、合伙等可能给中国科学院或院属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宣传。具体可以结合本协议第12条“协议双方的关系”进行规定。11、关于“变更、转让和承继”的说明本条款的“变更”主要是指协议内容的变化,“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化,而“承继”则通常是指发生法定的分立、合并等情形下权利义务由新的主体承担。对于内容的变更,一方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如果一方未经对方书面签字同意,未变更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方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对于主体的变更,需要严格控制。联合研究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双方对彼此研究能力的认可,因此原则上禁止任何一方在不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或转让该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如果一方擅自变更的,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继”的情况比较复杂一些。分立或合并如果不会影响本协议的继续 履行,就按照范本规定。但如果院属单位认为对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影响合同的履行,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如果一方出现机构变更或者合并等情形,另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院属研究所如果认为自己在项目研究中可能会有所变更或者委托其他主体协助研究,则可以淡化本条内容。12、关于“协议双方的关系”的说明本条规定是在强调协议双方除了本协议的合作关系外,不存在其他诸如合伙、代理、信托、合资等关系。用意在于防止任何一方借助本协议对外作出目的不准确或误导性的宣传。13、关于“协议的期限与终止”的说明本条包括期限届满的终止和提前终止两种情况。期限的长短要完全根据双方合作内容具体确定,没有推荐时间建议。不过根据课题调研,我们认为院属单位在协议期限的确定上可以考虑我方参加合作协议的目的、相关技术获知(掌握)的时间以及在研究领域我方专利布局等情况。一方违约,另一方在给予对方特定时间(不一定是30天)的催告后,对方仍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但协议的终止并不免除对方应该承担的责任。违约导致协议终止后,违约方有两项返还的义务:一是立即返还守约方为完成本项目而提供的或研发的各种物质、设备、仪器、资料;二是必须停止使用并返还本协议中守约方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14、关于“协议终止后的权利义务”的说明本条强调协议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本协议第7条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第8条保密;第12条协议双方的关系;第16条名称、商号、商标和服务标记的使用;第19条协议条款的效力确认;第24条法律适用条款;25条争议解决条款涉及依照其特性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不因协议期限届满或协议提前终止而受到影响,在本协议期间届满或终止后仍然有效。15、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明本条赔偿责任,主要涉及归责原则和损失计算问题。关于归责原则,原则上协议双方对第三方的诉讼和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另一方因诉讼、索赔而产生的损失是因该协议一方违反本协 议约定而导致的(这一项应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其存在违约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协议一方的过错而在该协议一方的场所导致该另一方人员的死亡或身体伤害(这一项应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必须要在一方存在主观过错时才可担责)。关于损失的计算。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赔偿范围。本条规定的是直接损失,不涉及间接损失。院属单位在约定本条时一定要严格界定赔偿范围。因为各国对赔偿责任的计算和法律规定不同,所以本条加入一个保底“不超过另一方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投入”。16、关于“名称、商号、商标和服务标记的使用”的说明本条强调了双方名称等标识性权利以及本项目名称的使用。未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对方名称、商号、商标和服务标记,双方可在协议中规定合理使用名称的情形。院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排除对方使用我方其他标识性权利的规定,以及如果一方使用需要特别增加的法律责任。17、关于“通知”的说明对于通知的方式和通知的时间,双方可以具体约定。为了使通知及时准确的送达,双方必须写明具体的送达接受人和送达地址。相比之下,院属单位的联络地址比较固定,为防止对方联络方式变更而带来的不便,院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如果协议一方提供的信息有误而使得通知不能及时送达且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提供不准确信息的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用以强调双方通讯畅通的重要性。18、关于“协议的完整性”的说明本条强调本协议与其他相关协议的关系。其他相关协议包括本协议签署前本项目主题的其他协议、本协议的附件以及学生协议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上述协议与本协议在文字解释或内容上发生歧义或矛盾,以本协议规定为准。需要说明的是,本协议范本附有两个附件供院属单位参考。一个是合作研究项目计划,另一个是学生协议。合作研究项目计划含项目介绍和目标、项目研究程序、提供的相关物品及资料列表、项目完成日期、甲方和乙方代表、报告和双方的为开展项目而投入的背景知识产权、专有材料以及资金等。学生协议根据具体项目是否涉及学生参与、学生的数量以及是否有双方互访等确定协议的具体内 容。19、关于“本协议条款的效力”的说明(1)契约自由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国际惯例。本协议规定违反双方所在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本范本是根据中国法律制定的,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果签订本合同时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某一条款不可接受,如果其理由是违反对方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条文及相应理由。(2)条款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原则上,合同中几个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涉及合同的整体效力。但如果某一条款关系到合作事项的核心条款,可能影响到双方后续合作的,双方可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20、关于“权利放弃”的说明协议各方对权利的放弃必须通过明示的方式表示。因此,如果一方在一定期限内未向对方主张其权利的并不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但这个期限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除了法定的时效外,为了保障项目的进度,双方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约定具体的期限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21、关于“合理帮助”的说明一方需要另外一方给予帮助的,另一方必须及时提供合理的帮助,但该条款的适用有很大的灵活性,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因此,院属单位可以在其他条款中将某些需要对方应给予帮助的行为列举出来,并以义务的方式加以设定。22、关于“违约责任”的说明院属单位可以按照范本规定一个原则性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可以明确约定一方在何种情况下视为违约以及需要对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金钱等经济赔偿。23、关于“不可抗力”的说明尽管不可抗力是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术语,但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界定有所不同,这就意味着协议双方在合作中可能面临的免责范围的不同。(1)范本中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比较全面和客观,实际操作中也使用得比较广泛。自然灾害以及政府禁令比较常见,但提醒院属单位注意,“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的约定一定要慎重,必要时需要请教专业人士。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意味着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所作为。这一方需要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一定期限内以合适的方式通知对方,这里的期限及通知方式需要双方具体约定。(3)如果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尽快消除该不可抗力并避免损失的扩大,不构成违约。对方应该给予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延期履行其义务的合理时间。(4)上款的合理时间到期之后,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仍然无法履行合同的,双方应该协商寻求解决方案。24、关于“适用法律”的说明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范本对适用法律约定了几种不同的选择情形供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谈判实力选择其中一种使用。这种选择主要是指协议适用的实体法的选择,程序性事项适用争议裁判地的法律或法规是国际规则。第一种选择也是最佳选择为中国法律,如果院属单位在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建议选择中国的法律;如果院属单位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亦可通过对本条款的让步争取对方在其他条款上的让步。第二种选择为次优选择。如果合作研究事项与合作研究场所主要发生在中国境内,可以适用本协议相关活动或争议事项发生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可以通过国际私法中的连接点选择中国的法律。如果合作研究事项与合作研究场所主要发生在另一方境内,但是与中国有某种关系的最密切联系,建议本条款规定使用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形式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我国法院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时,要求综合考虑当事人国籍、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实。第三种选择也是最劣势的选择。协议直接约定适用协议对方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这种状况在目前院属单位国家科技合作中比较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对我方很不利。25、关于“争议解决”的说明 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本协议约定了几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供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谈判实力选择其中一种使用。毫无疑问,首选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但这种情况需要院属单位在合作中占有比较优势的地位;其二建议选择香港,主要考虑到距离、语言、文化等因素,对我方相对有利;第三种选择是在新加坡,仍然考虑的是距离、语言、文化等因素;第四种就是其他国家或地方的仲裁机构。如果对方要求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的,可以请对方罗列几个选项,此时院属单位应该请律师提出建议,选择哪个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更利于维护我方利益。26、关于“协议使用的语言”的说明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当前,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合同文本采用英文似乎成为一个惯例。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在此建议院属单位与国外研究机构或企业签订协议时同时用两种语言进行签署,两种语言签署的文本具有相同效力。院属单位需要确保两种语言的文本条款对应一致,内容无差异。今后,随着我国科技经济实力的增强,如果在我方在合同谈判中处于绝对优势时,可以尝试规定以“中文”文本为准。27、关于“协议文本及生效”的说明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院属单位视情形准备文本份数,如果协议需要备案的,协议文本数量可以增加。对于生效时间,既可以双方实际签字日期为生效日期,也可以另行约定的某一时间作为生效日期。另外,结合本协议第13条,生效日期也会受到政府部门审批的影响。院属单位在签订实施许可协议时,应当将本协议作为核心,同时辅之以其他协议或附件,并尽量使二者保持一致,尤其是确保其他协议和附件与本协议保持一致。在效力上,本条确定了附件以及其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不相符或矛盾的地方,建议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当然,也并不排除根据时间先后来约定附属协议法律效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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