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血吸虫病应急预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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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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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6:荆州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血吸虫病突发疫情,规范和指导我市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北省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制订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2、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荆州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突发疫情的判定标准及分级  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视为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1)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包括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下同)10例以上(含10例,下同);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  (2)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

3、病例5例以上;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  (3)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或有感染性钉螺分布。  (4)在非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发现有钉螺分布或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  2、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系  当血吸虫病突发疫情达到《荆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标准时,应立即按《荆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1)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同一感染地点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30人以上,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同一感染地点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

4、例11-29人,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终止应急处置工作:  (1)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和传播控制地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范围内,连续1个月无新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2)在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和非流行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范围内,连续1个月无新发血吸虫病病例,钉螺分布环境已经得到有效处理(通过药物或环境改造灭螺后,使钉螺平均密度控制在0.01只/0.11m2以下)。  4、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分级  Ⅰ级:与相邻流行省同时出现突发疫情,并连续出现新的疫点,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5倍以上(含5倍,下同),

5、且有大范围蔓延趋势。  Ⅱ级:与相邻流行市同时出现突发疫情,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  Ⅲ级: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  Ⅳ级:在1个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机构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发生后,根据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血防、财政、农业(畜牧)、水利、林业、宣传、教育、公安、交通以及爱卫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6、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各相关部门成立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工作。  (二)机构职责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  (1)负责突发疫情防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检查和督导并随时向当地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  (2)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卫生监督、预防控制等措施与实施方案。  (3)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建立预防控制、临床救治、病原学专家组,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4)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5)发布疫情信息和疫情等级。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7、(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防所)。负责全市疫情监测工作,拟定突发疫情监测方案及其它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防治对策;确认突发疫情及其分级程度,组织实施并指导流行病学调查、突发疫情处置;指导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处理工作;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检查督导各地实施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开展疫情预报预警。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防所)。负责开展辖区内各级各类疫情监测点的疫情监测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疫情;负责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样品采集,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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