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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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10830(颁布时间)20111010(实施时间)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文号)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8月30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拆除市场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

2、)施工活动,适用本办法。违法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村民个人自建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构)筑物是指房屋、烟囱、水塔、水池、桥梁、高架、隧道等建(构)筑物。本办法所称拆除主体是指依法组织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拆除企业是指具备从事拆除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拆除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国土、市政公用、文化、公安、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拆除工程施工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主体应当依法领取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第

3、六条 拆除主体申请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拆除企业并与其签订拆除施工合同;(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四)拆除工程施工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五)建(构)筑物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应当有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件;(六)拆除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应当有文化、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定期公布具备相应资质的建(构)筑物拆除企业名录。第七条 拆除主体申请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拆除工

4、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市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拆除主体,并说明理由。拆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拆除主体或者拆除企业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拆除主体申请领取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签订的拆除施工合同一致。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第九条 拆除主体应当自领取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施工。因故不能按期施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拆除工程施

5、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 拆除危险性较大或者可能危及毗邻建(构)筑物的建(构)筑物,拆除主体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进行安全性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安全施工方案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拆除主体不得将拟拆除的建(构)筑物作为临时办公、住宿及仓储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及周边危险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拆除属于国有资产建(构)筑物的,拆除主体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建(构)筑物的残值进行评估。第十三条 属于国有资产建(构)筑物的拆除,必须进行招标的,拆除主体应当依法招标选择拆除企业。拆除工程项目依法招标选择拆

6、除企业的,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中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 拆除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对拆除工程实施监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第十五条 拆除主体不得对拆除、监理企业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十六条 承包拆除工程的拆除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拆除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拆除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拆除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十

7、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拆除资质证书。第十八条 禁止拆除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拆除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拆除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拆除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十九条 承包拆除工程的拆除企业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构造、工程量等情况对拆除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对下列工程,拆除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者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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