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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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性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2.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代销,绩效,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4.中文大写数字写到“角”为止的,可以在“角”之后不写整字。5.票据出票的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6.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

2、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因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时,可以申请开立异地临时存款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7.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只要备案就可以开立的账户是一般存款账户。8.出票人可以签发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9.《结算支付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3、的。10.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11.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限制,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1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13.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4.银行接受企业开设一般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15.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可以在异地开立用于收入汇缴业务支出的专用存款账户。16.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的,可以在异地开立

4、一般存款账户。17.由出票人签发的,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支票。18.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区别:银行汇票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一般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单位,个体,个人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而银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即签发银行,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付款人是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

5、票日起一个月.银行本票的则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出票人完成出票后就承担了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不需要在到期日前进行承兑.19.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20.企业开设一般存款账户需要向开户银行提供的文件包括银行借款合同。2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在作成并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日常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付。信用证结算方式只能用于转账结

6、算和不能支取现金。2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一万元。新华书店系统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23.我国信用证结算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我国信用证不适用于国际贸易的结算。24.支票的可靠性是指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现金支票可以挂失,转账支票不可以。25.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26.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面,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以及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资金。27.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变更,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本门的证明文件。28.国有金融,保险的存贷,汇兑凭证属于专业发票。29.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30.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31.存款人的下列情

8、形属于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有: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32.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3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应包括: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3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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