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红寺堡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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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寺堡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红寺堡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快红寺堡开发区的发展,鼓励中外客商来红寺堡开发区投资创业,推进工业化进程,不断壮大县域经济实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宁政发[2004]61号)和吴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红寺堡开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一、市场准入和注册登记政策第一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限制外,市场经营领域和投资领域均欢迎国(境)内、外企业、自然人投资进入,不附加任何条件。第二条凡申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时未取得批准

2、文件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其在银行开户、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经营范围可核“筹建”,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第三条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其余部分可在1—3年内分期到位。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第四条凡来红寺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条件和环保要求,资金全部自筹,不需要平衡资源条件的,不再由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实行项目备案制。工商、招商等部门依据企业提出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等材料,依法注册登记。凡来红投资的

3、外商投资项目,在地方权限内可简化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实行核准制。有关部门做好相应配套服务。二、税收政策第五条凡在红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超过300万元时,开发区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总额10%专项资金予以奖励。第六条凡新办独资、合资、合作第三产业中的餐饮、住宿、娱乐业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2年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条被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科技特派

4、员的创业企业和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其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5年内免征所得税。期满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继续免征,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缴纳。第八条所有在红寺堡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第九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条独资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林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林牧产业化项目的,自生产经营起3年内,由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的地方部分列支支持企业。三、土地使用政策第十一条生产性投资项目

5、使用国有土地,除属于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给土地使用权外,其它一律执行自治区赋予宁夏南部山区各县工业用地优惠底价,以招、拍、挂方式供给。第十二条使用国有三荒地(宜林荒山、荒沙、荒滩)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依法取得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使用期间内依据法律程序允许继承、转让和抵押。第十三条凡到红寺堡投资的企业,一般应由招商局审核备案,需要批复的,由发改局审核后下达批复,重大项目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投资商应提供有关设计报告或资料,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两年内投产,三年之内达产。不允许企业在取得土

6、地使用权后无限期的延长建设周期,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也不得将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改变用途,否则,无偿收回其已征用的土地。四、服务政策第十四条外来投资者可免费办理非农业户口落口手续,免收子女入托跨区费、借读费等。第十五条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最低标准收取。第十六条企业经营业绩突出,对地方经济带动显著者,视贡献大小,将给予投资商特殊贡献奖,并积极推荐其为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第十七条投资人在明确提出创办企业申请后,招商局须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积极帮助企业办理各类手续;项目审

7、批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由招商局负责与有关审批机关协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程序;涉及范围较大,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在2个月内答复。第十八条除正常工作检查外,不经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集资、摊派、罚款、拉赞助等活动,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审批时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措施有阶段性要求的从其要求。污染严重的项目,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限制的项目不允许投资建设。重大事项审批相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第二十条凡来

8、红投资者,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额分别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如果企业提出申请,管委会可在3年内安排1-3名工作人员协助企业开展工作,企业不承担派出人员工资。第二十一条本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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