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太原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ID:6771779

大小:24.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1-25

太原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_第1页
太原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_第2页
太原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_第3页
资源描述:

《太原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太原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11228(颁布时间)20120210(实施时间)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文号)太原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太原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0日起施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条 为加强罚没物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

2、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没收、追缴的物资。罚没物资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挪用、借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置。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罚没物资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罚没物资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罚没物资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一般性物品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送交罚没物资管理机构;(二)罚没的机动车辆,交警部门会同罚没物资管理机构进行鉴定审核,合格车辆由交警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三)无使用、无保管价值及假冒伪劣物品,

3、由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和执法机关认定后销毁;(四)查封、扣押、逾期未认领的物品,执法机关配合罚没物资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五)没收的建筑物等不动产,由执法机关会同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处理。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六)鲜活及易腐烂商品由执法机关及时登记造册,会同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处理;(七)金银珠宝及其制品、外币、银行存款,罚没物资管理机构会同执法机关处理;(八)有价证券、股票、购物卡等送交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并会同执法机关处理,银行等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兑付;(九)文物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可以流通的,由市罚没物资管理机构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拍卖;(十)毒品和毒品原植

4、物,没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十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物品及作案工具等,由执法机关拍照存入案卷后,交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处理;(十二)淫秽物品、吸毒、赌博用具等违禁品由公安机关销毁;(十三)专卖品(包括动植物)等其他专管物品,由专管部门处理;(十四)上列各项有所得收入的,全额上缴国库;(十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第六条 执法机关收缴罚没物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物资收据,向罚没物资管理机构移交罚没物资,应当出具罚没物资上缴清单。第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自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资移交罚没物资管理机构。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在接收罚没物资时,应当向执法机关出具

5、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物资移交凭证。第八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收缴、销毁、交接、验收、登记、罚没票据使用等管理制度,每半年向罚没物资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报表。第九条 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对罚没的建筑物及依法可流通的物资(除政府统一调拨外),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采用公开拍卖、变价等方式进行处理。第十条 罚没物资收缴、处理过程中的运输、保管、维修、评估、鉴定等费用,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第十一条 因处罚决定或者判决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原物资尚未处理且由执法机关保管的,由执法机关退还;(二)原物资已移交罚没物资管理机构且尚未处理的,应当由作出处罚

6、决定或者判决的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报罚没物资管理机构核实后,由罚没物资管理机构退还;(三)原物资已经处理且所得价款未上缴国库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提出申请,经罚没物资管理机构核实,报财政部门批准后,由罚没物资管理机构退付;(四)原物资已经处理且所得价款已上缴国库的,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判决的执法机关提出申请,经罚没物资管理机构签署意见,财政部门核实后,出具收入退还书,从国库退付;(五)原物资在处理中造成损坏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对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和执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会计凭证、账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资料和保管的罚没物资。第十三条 

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揭发、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0日起施行。太原市人民政府网站(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