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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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50726(颁布时间)19951001(实施时间)20060926(失效时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1995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6日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清算开始第三章 清算组第四章 债权申报及审查第五章 财产清理第六章 财产分配及清算终结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清算行为,保护债权人、投资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特区注册登记或者住所在特区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企业清算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清算:(一)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二)投资人决定解散;(三)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四)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关闭;(五)无正当理由自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破产清算,不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

3、企业清算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清算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清算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清算开始第六条 企业开始清算的日期为:(一)经营期限届满之日;(二)投资人决定解散之日;(三)因合并、分立而解散之日;(四)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关闭之日;(五)被清算主管机关宣布进行清算之日。第七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以及开户银行。有国有资产的,应当书面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八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算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清算的书面材料。第九条 清算开始

4、后,企业应当停止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第十条 自清算开始之日至清算终结之日为清算期,清算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清算主管机关批准。但清算期最长不得超过三百六十日。在清算过程中,因诉讼或者其他事由致使清算无法进行而中止清算的,中止清算的期间可不计入清算期。第三章 清算组第十一条 企业清算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终止情形,由企业组织清算组清算;第(四)、(五)项规定的终止情形,由清

5、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清算。由企业组织清算组清算的情形,经企业申请,也可以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清算。第十三条 由企业组织清算组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组成清算组,其他企业由投资人组成清算组。企业也可以选任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律师或者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应当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企业确定清算组成员后,应当将清算组成员的名单报清算主管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的,清算组由投资人、有关机关及中国注册

6、会计师、中国注册律师或者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组成。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的清算组,对清算主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清算主管机关可以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二)债权人、投资人请求更换,并有正当理由的;(三)其他法定原因。第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企业。第十七条 清算组的职权包括:(一)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二)清理企业财产、债权和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三)处理企业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业务;(四)

7、收回企业债权,追回投资人应缴而未缴的出资;(五)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清缴企业所欠税款;(六)清偿企业债务;(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八)代表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九)办理其他清算业务。清算组有关清算的职权行为,由清算组全体成员过半数决定。第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或者挥霍企业财产。第十九条 企业组织的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由投资人确定;清算主管机关组织的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由清算主管机关确

8、定。第四章 债权申报及审查第二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的,企业的财产或者债务额在五十万元以下,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接到书面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债权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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