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职业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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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职业教育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70413(颁布时间)20070413(实施时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文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职业教育条例于2007年2月3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3日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州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职业教育应当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等综合职业素质,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实用技术人才。第四条 自治州建立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各类人才培养与劳动就业相结合,学校和企业相联系,各类职业教育相衔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3、。第五条 自治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督导评估,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行业组织,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第六条 自治州及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管理工作。自治州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外教育

4、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参与的多元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自治州支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中外合作办职业教育。第七条 自治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标准落实职业教育学校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设立财政性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确保财政预算内职业教育经费逐年增长,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县(市)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落实农村成人教育经费。自治州及县(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农业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等相关专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第八条 企业按照职工工

5、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业培训经费,职工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按照2.5%提取。职业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第九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职业教育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依法取得合理回报。第十条 自治州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学校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普通初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残疾人的职业学校教育除由专门设置的残疾人职业学校

6、实施外,还可以由其他职业学校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学校实施相应的职业学校教育。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应当实行产教结合,根据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境内外劳动力市场需求,灵活设置专业和课程,积极开设面向自治州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的专业,增强职业教育专业的适应性。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当按就业岗位群和新职业的需求,开发和编写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等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课程和教材。相关行业和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职业学校的课程和教材改革。第

7、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等创造条件。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在县际、校际间共享实训基地。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职业学校提供实习基地或者场所,接纳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学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指导教师,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并给予适当的补贴;职业学校应当配合实习单位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工作。职业学校举办的校办产业,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共实训基地应当向社会开放。第十

8、六条 自治州实行职业培训制度。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转业培训、创业培训及其他文化或者技能的职业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各类有条件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第十七条 自治州及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保障残疾人接受职业培训。第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统筹配置农村教育资源,开展适合农村需求的实用技术和非农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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