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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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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投资账户贵金属的需求,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中国工商银行特开办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 第二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是指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系统,与中国工商银行叙做的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之间的买卖交易。 账户贵金属是指挂钩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贵金属、用于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的一种记账符号。账户贵金属不能提取、转出或用
2、于支付,且不计付利息。第二章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开办 第三条客户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定及中国工商银行有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在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办理过程中,凡使用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动态口令等)通过身份验证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 第四条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指定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为客
3、户提供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服务。 第五条客户如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须办妥电子银行相关注册手续。客户应熟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交易的操作方法,避免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第三章交易及报价 第六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分为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和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两种业务类型。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买卖以美元标价,交易单位为“盎司”;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买卖以人民币标价,交易单位为“克”。账户贵金属(盎司)与账户贵金属(克)在两个账户核算,两个账户间的贵金属不可转换。 账户贵金属
4、(盎司)兑美元和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买卖业务的单笔交易起点单位、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以中国工商银行提示的规则为准。 第七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分为先买入后卖出和先卖出后买入两种业务方式。两种业务方式相互独立,分别操作。 先买入后卖出业务是指客户首笔交易为买入交易,然后在买入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内叙做部分或全部卖出交易的业务。 先卖出后买入业务是指客户首笔交易为卖出交易,然后在卖出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内叙做部分或全部买入交易的业务。 第八条客户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应事先指定或开立资金账户,用于核算美元和人民币资金的
5、收付,同时开立交易账户,用于核算账户贵金属的收付;如客户既办理先买入后卖出业务又办理先卖出后买入业务,可指定或开立同一个(或不同的)资金账户,但要分别开立交易账户。客户办理先卖出后买入业务,还应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于核算保证金的收付和买卖损益。 账户贵金属(盎司)和账户贵金属(克)等不同业务类型的交易使用不同的保证金账户;同一业务类型下的不同品种(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共用一个保证金账户。 第九条客户选择先买入后卖出业务方式,可分次买入和卖出账户贵金属,但累计卖出数量不得大于累计买入数量;叙做买入业务时,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资金账
6、户中扣减相应资金(与交易贵金属等值的资金,下同),并在客户交易账户中增加买入的贵金属数量;卖出部分或全部贵金属时,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交易账户中扣减卖出的贵金属数量,并在客户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资金。此种业务方式下,当客户加权平均买入单价与买入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小于卖出单价或当时市场单价与相同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客户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客户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 第十条客户选择先卖出后买入业务方式,可分次卖出和买入账户贵金属,但累计买入数量不得大于累计卖出数量;叙做卖出业务前,应从资金账户划转资金至保证金账户;叙做卖出
7、业务时,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保证金账户中冻结相应资金,作为交易亏损的保证金,并在客户交易账户中记载卖出的贵金属数量,不支付客户卖出贵金属的资金;买入部分或全部贵金属时,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交易账户中记载买入的贵金属数量,不扣收客户买入贵金属的资金,将交易盈亏计入客户保证金账户,按买入数量与加权平均卖出单价计算出解冻金额,并解冻保证金。此种业务方式下,当客户加权平均卖出单价与卖出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大于买入单价或当时市场单价与相同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客户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客户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 保证金账户金额在扣减客
8、户冻结保证金和账面亏损后为可用资金。客户可以将可用资金随时从保证金账户中转回资金账户或作为新卖出交易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中国工商银行按日对客户账户贵金属(盎司)或账户贵金属(克)项下的先卖出后买入业务合并计算账面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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