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01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11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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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12-01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111897【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发布日期】2005-12-01【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2005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

2、设施特许经营活动,扩大融资渠道,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城市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第三条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条例。下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3、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回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城市基础设施由政府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回政府;(三)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协调和监督。市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实施机关

4、)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七条拟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以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市级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大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

5、批权限范围内确定本区、县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实施机关应当拟定实施方案。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的实施机关;(三)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四)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五)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六)特许经营权条款及特许经营期限;(七)投资回报和价格的测算;(八)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九)保障措施;(十)其他政府承诺。第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6、各自职责对市级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出具审定意见。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实施机关将修改审定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的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第十一条实施机关按照实施方案,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并与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三)是否成立项目公司以及项目公

7、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五)投融资期限和方式;(六)投资回报方式以及确定、调整机制;(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八)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九)履约担保;(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十二)应急预案;(十三)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移交的方式、程序;(十四)违约责任;(十五)争议解决方式;(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特

8、许经营期限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第十四条依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实施机关确认其承担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限制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第十五条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回报:(一)对提供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收费;(二)政府授予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三)政府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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