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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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10330(颁布时间)20110501(实施时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文号)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本市公路规划并符合规定建设标准的乡道、村道,包括乡道、村道范围内的桥梁、隧道和涵洞。乡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行政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以及乡(镇)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村道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第四条 (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农村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

3、村公路的监督管理。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其所属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具体管理工作。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公安交通、交通港口和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道的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的原则,负责村道的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第六条 (管理和宣传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投入保障制度,优先补贴危桥改造以及与农民

4、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村公路建设。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实际情况,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装备。市、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公路相关管理规定和养护知识,提高农民爱路、护路意识。第七条 (资金监管)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财政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乡(镇)农村公路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进行政务公开。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村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

5、资金的使用情况,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规划)农村公路规划的制定应当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并与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相适应。乡道规划由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听取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村庄规划,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 (征求意见)组织编制乡道规划时,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

6、,将乡道规划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组织编制村道规划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道规划草案征求沿线村村民的意见。草案在沿线村的村务公示栏中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沿线村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就村道规划草案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将意见汇总后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及时将意见的处理情况予以回复。第十条 (建设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道规划,编制乡道建设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道规划以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编

7、制村道建设计划,报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县)或者跨乡(镇)的乡道、村道建设计划,分别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乡道、村道建设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汇总后,报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集体土地复垦后,增加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满足村道建设计划确定的本村村道建设需要。第十二条 (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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