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铭晨社工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

深圳市铭晨社工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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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铭晨社工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1.0总则 1.1目的: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劳动法》,依据本机构现状,特制定本制度。 1.2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管理。 1.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全体员工(社工人员可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灵活变动)。 2.0考勤管理 2.1工作时间 2.1.1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员工将在入职时及在劳动合同中有特殊说明。工作时间为:9:00--12:00,13:00—18:00。 2.2外出 2.2.1员工外出公干,须填写员工《公出单》,报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再报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的人员备

2、案登记。否则按事假处理,扣发等时工资。 2.2.2凡上班时间外出办理私事未经许可者,视同为旷工处理。 2.3出差 2.3.1员工因公出差,填写《出差申请单》(见附表1),经直属上级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出差归来后,到人力资源部核销出差时间。 2.4迟到、早退及旷工 2.4.1公司统一采用“打卡”方式记录出勤信息,每人每月一卡,除总干事及分布在各单位社工人员准免予打卡者以外,公司所有员工上下班或中途请假、销假必须打卡,每日早晚打两次卡,中间用餐及休息时间不用打卡。 2.4.2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工作岗位而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即被认定为迟到,迟到时间月累计

3、30分钟内不予扣工资,超过30分钟按实际缺勤扣款,达2小时,按旷工处理,每两小时视为一个旷工日。具体处理见2.4.7条。 2.4.3因公未能在正常上下班时间打卡者,必须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在考勤卡上注明事由并经直属上级签字确认,否则视为事假或旷工。 2.4.4忘打卡者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由直属上级签卡确认,月累计签卡不得超过3次,超过者视为缺勤。 2.4.5机构员工严禁代打卡、代签名,一经发现,将被处以口头警告;情节恶劣者,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辞退等处罚。 2.4.6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如强台风等)或打卡钟出现物理故障等情况以导致无法打卡或忘打卡、打卡

4、时间不准等情况,不计处罚。 2.4.7旷工三日以内,扣除日工资的200%,并给予书面警告一次,不再享有调薪、晋升资格。旷工三日(含三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不计发工资。 2.4.7人力资源部门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员工考勤情况。 2.5加班 2.5.1机构不提倡加班,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机构会予以安排补休。加班员工应提前一天详细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及总干事审批后,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于加班发生一个月内安排员工补休。未能及时安排的补休,如果没有部门经理及时的说明及知会人力资源部,将被视为员工自动放弃。故员工本人亦有责任提醒直属上司或部门主管及

5、时为其安排补休。补休时需填写《请假卡》完成请假程序。 2.5.2加班无法安排休补的,机构将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经总干事批准可予以发放加班薪资。加班薪资按如下标准执行: ○于正常工作日加班,薪资为平日工资的1.5倍 ○于公休日加班,薪资为平日工资的2倍; ○于法定假日加班,薪资为平日工资的3倍。 2.5.3员工如属工作效率及个人原因没有按时完成上司交付的工作而导致超时工作的,机构不予考虑补休或薪水补偿。 2.5.4社工人员请假、加班、调休等必须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再到机构人力资源部备案。缺少任何一道程序视为矿工。 3.0假期管理 3.1假期分为病假、事假、年假、婚假、

6、丧假、产假、哺乳假和看护假。 3.2假期最小计算单位为1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3.3假期时间连续计算,含公休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3.4员工请假,必须事前填写《请假卡》(见附表)。有特殊或紧急事由,员工无法事先请假的,须以电话、电报或传真等形式通知本部门负责人,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未请假擅离岗位或休假期满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3.5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三天以内(含三天)假期,由直属上级审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三天以上或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请假,须经直属上级审核,须总干事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3.6事假: 3.6.

7、1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事假累计7天,延期一月转正;如超过7天则公司终止试用。 3.6.2正式员工事假月累计7天或年累计15天,不享受薪资晋级;月累计7天或年累计超过15天的事假申请,公司原则上不予批准。 3.6.3遇到特殊情况,报请总干事批准。 3.7病假 3.7.1日常病假:在1天以上(含1天)10天以下(不含10天),必须提供县、区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报各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3.7.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可申请病假。正式员工的医疗期按 员工服务年限最少15日,最长24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3.

8、7.2.1深圳市户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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