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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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条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能即时清结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非标件配制品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企业联营合同、企业兼并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均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第四

2、条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个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均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持有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未经合法授权,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第五条合同项目的谈判者或草拟合同的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应熟知合同标的物的性质或参数。第六条公司及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个人以公司名义签订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经济类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要求加盖公司公章的,均应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承办部门均应将正本一份交审

3、计部备案。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个人以公司名义签订本办法第十六条未列的非经济类合同,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行政事务性合同等,可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及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个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加盖公司公章。   加盖公司公章的合同及合作意向书,承办部门均应将副本一份交经理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个人不得要求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员也不得为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

4、构、个人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   第九条合同内容应清楚明白,用语应规范,条款应完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应违背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签约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合同文本应编页码。合同正本

5、应不少于两份,业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副本份数。   第十二条对“格式合同”要逐条认真填写,不需约定或不适合公司的条款应特别注明相应修改内容或直接明确不适用该条款。   第十三条合同中解决争议方式条款,不得出现“仲裁”、“诉讼”并列的现象。   第十四条下列合同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司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公司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签

6、订之日起即没有法律效力。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终止履行。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五条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对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或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事项等进行确认,对方当事人不是经过公司评审的合格供方(合格分包方)的,并应就对方当事人的资质、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其履约能力。验证无误后,方可进行项目洽谈、合同初签等事宜。   第十六条下列合同应当会签:   (一)涉及国家和企业利益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大型机械的租赁、转让合同。   (二)工矿

7、产品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定作)合同。   (三)承包经营合同。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五)借款合同。(六)担保合同。   (七)保险合同。   (八)涉外合同。第十七条下列合同不得送签,对已送签的,各会签部门有权拒签:   (一)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已签字或盖章的。   (二)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具备本条第(一)、(二)款所列情形之一,因工作需要确需会签的,送签部门(单位)应附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8、详细的情况说明,会签部门可予签字但不签署意见。第十八条会签合同应使用统一的《合同会签卡》,合同会签时,送签部门(单位)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等确定必要的会签部门。合同均应送企业策划部、监察部、审计部等部门会签;项目部、分公司等依本办法规定送签合同时,应首先送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会签。需会签的合同文本应为公司的规范合同文本,并应已经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   送签、会签合同应利用公司内部的会签合同电子程序。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各会签部门的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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