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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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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萨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监督工作。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防雷减灾系统
2、的落实情况,负责对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古建筑防雷设施安装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市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建设施工项目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工作;市房产部门负责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配合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情况。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10负责配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防雷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高压电力装置的防雷检测工作,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委托和监督。 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灾害预警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七条下列场所或者设
3、施,是雷电灾害的重点防御对象,应当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树名木、物资储备仓库、露天堆场、人员密集场所; (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装置和输配电系统、重要电气装置; (四)信息化系统和自动监控系统; (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场所或则设施。 前款第(二)、(四)项所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防静电装置。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对象以外的场所或则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雷
4、措施。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防雷装置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 10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产品,并接受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二) 建设工程项目在城市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之前,其防雷装置设计须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核;(三) 对防雷工程项目的施工实施分阶段检测。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前,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防雷合格证书,未取得防雷合格证书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5、 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新建、改造工程以及信息化系统和自动监控系统的综合防雷工程等防雷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接受当地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并接受当地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建设单位在报建前向市气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二)设计说明;(三)基础接地平面图;(四)天面防雷平面图;(五)均压环接地系统图;(六)防雷施工大样图;(七)四置图;10(八)立面图;(九)总配电图;(十)防雷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证件;(十一)规划报建审核、施工资质
6、证书、焊工证复印件。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防雷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防雷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经气象主管部门认定的单位进行防雷工程分段验收,并出具防雷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防雷工程验收报告作为该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第十三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由省、自
7、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部门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10(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第十四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第十五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及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
8、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六条气象主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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