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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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其它行政权力)序号2权力类型其它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义诊活动备案实施依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责任主体医政医管科技股责任事项义诊活动备案责任事项依据1.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2、生行政部门备案。2.卫生行政部门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并在义诊活动前10日书面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3.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二)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三)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

3、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四)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五)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六)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2—4.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4、例》、《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6-3232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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