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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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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指南及用表 一、申请审核的具体事项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依据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府[2012]12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含2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
2、标准10倍以下(含10倍);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说明: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的认定: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2、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3、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4、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
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线为610元,今后有调整的,以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准。 四、所需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4、 (六)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免交本条第(三)、第(四)项规定的资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及资格审核程序:申请→受理→镇级公示→审核→市级公示→登记 (一)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选择租赁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审
5、核→划拨补贴 (二)实物配租办理程序:轮候→摇号→选房→签订合同→入住 (三)租金核减办理程序:公房管理单位受理→发出核减通知单→存档 (四)房屋修葺办理程序;修葺预算表→核定补助资金→下拨补助资金50%→验收结算→下拨余下补助资金→公示→交付使用 说明: (一)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租赁住房补贴=(10-1)×(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具体标准如下:1、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2、家庭人口
6、计算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3、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二)廉租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 (三)配租对象放弃选择保障房的,选房后未在规定的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或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四)房屋修葺采取局部修葺方式进行修葺的补助标准上限为每平方米800元、采取全面改造方式(即重建)进行修葺的补助标准上限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一人家庭最高按1.5倍给予补助,二人家庭最高按1.25倍
7、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每两年核定一次。 六、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镇(街)的建设部门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注意事项 (一)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采取合同管理,租金核减采取年审管理。保障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或实施租金核减当月,主动向镇(街)建设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 (二)申请人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一经发现将被取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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