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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3
《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及章程修改审批(代省政府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实施专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及章程修改审批(代省政府审核项目)职权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实施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咨询电话029-88668671责任处室发展规划处监督投诉电话029-88668679办事对象个人、单位办理地点、时间地点:陕西省教育厅时间:高职学院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申请,应在设置批准前第二季度前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
2、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
3、0〕3号)“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1号令)“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
4、:按照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章程修改审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5、对各学校章程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作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送达核准通知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流程图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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