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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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00827(颁布时间)20101001(实施时间)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文号)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0年8月27日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水泥管理,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

2、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散装水泥推广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散装水泥的相关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

3、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散装水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散装水泥的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的设施、设备。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

4、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达到。第九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量规定。第十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市区内水泥使用总量在三十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建设

5、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不得低于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九十。县(市)建制镇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第十三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生产、销售流向等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不得拒报、虚报、瞒报。第十四条 在市区内,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禁止现场搅

6、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混凝土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因道路交通条件制约,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四)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其粉尘、噪声、废水等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第十六条 依法实行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使用散装水泥以及预拌

7、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事项;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将使用散装水泥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价格纳入工程概算、设计预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报价和竣工结算。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第十八条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预缴专项资金,对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工作,有关部

8、门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可以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相关单位代征;县(市)建制镇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相关部门代征。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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