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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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06年10月08日11时47分20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

2、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

3、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

4、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

5、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

6、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

7、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

8、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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