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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2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的交割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第四条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制行平仓。对焦炭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结束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四五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焦炭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第五条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
3、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第四章一次性交割第三十四条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和、聚氯乙烯、焦炭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第十三章焦炭交割第七十三条焦炭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3《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J001-2011)》。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4《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焦炭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第七十四条焦炭合
4、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第七十五条焦炭合约交割单位为1000吨。第七十六条货主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质检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货主通知指定质检机构焦炭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检机构未及时到场给货主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第七十七条焦炭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焦炭流中进行。最小抽样数量为3000吨,不足3000吨的按照3000吨计算费用。第七十八条焦炭检重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指定交
5、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焦炭水分检验结果,按照焦炭合约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第七十九条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完成入库焦炭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第八十条焦炭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J001-2011)》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也可以经双
6、方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日内双方对焦炭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焦炭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第八十一条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货主对焦炭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并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在焦炭流中抽样、留样;(二)选择指定质检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
7、方式抽样。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第八十二条厂库发货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第十三四章交割费用第七八十三条……焦炭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第七八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焦炭以外品种的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每年10月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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