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央:关税纳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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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国家为了对有发展前途的产业或者与国民经济有紧密关系而需要扶持的产业进行鼓励,在进口环节往往会制定一些鼓励政策;对于其他行业的进口设备,国家也会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进行调节。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企业从事进口设备,可能就会遇到利用不同的政策而筹划进口环节的各项税费的可能。振昌科技实业公司是一家技术创新型企业,与国际上多家公司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了满足从事国际贸易的需要,2011年3月12日,从德国进口宝马新760Li型小轿车1部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1250000元(含随同报关的车辆零部件50000元)。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根据我国加入WTO的相关协议,从2006年1月1日起进口汽车整车的关税税率为28%(后来的关税税率会随着需要而不断调整,这里为了分析简便起见,仍然按28%来分析),进口零部件的关税税率为10%。结合具体业务,我们可利用含随同报关的车辆零部件进行筹划,即,这里存在两个操作可能:其一,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将自用车辆按海关审定的计税价1250000元申报;其二,将轿车的零部件50000元与整车分开单独报关进口。根据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制定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25 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有三条标准:其一,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汽车的;其二,在《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包括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其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计征关税。CASE1,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将车辆和零部件打包按海关审定的计税价1250000元申请报关。(1)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缴纳进口关税的税额为:(2)应当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税额为:(3)应当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额为:(4)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应当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5)购置宝马车实际支付款项合计为:25 CASE2,振昌科技实业公司进口报关时,将轿车的零部件50000元与整车分开单独报关进口。(1)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缴纳进口关税的税额为:(2)应当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税额为:(3)应当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额为:(4)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应当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5)购置宝马车实际支付款项合计为:将上述两种操作方式的结果进行比较:项目CASE1CASE2差额关税3500003410009000消费税1391301340005130增值税295652293250240225 车辆购置税1739131670006913合计95869593525023445正如本案例开头时所述及:国家为了对有发展前途的产业或者与国民经济有紧密关系而需要扶持的产业进行鼓励,在进口环节往往会制定一些鼓励政策;对于其他行业的进口设备,国家也会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进行调节。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企业从事进口设备,可能就会遇到利用不同的政策而筹划进口环节的各项税费的可能。另,纳税人还需正确运用进口免税政策,提升公司的筹划效益。目前,我国制定了一些进口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譬如,风力发电机组关键零部件进口可享受优惠。财政部就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下发了《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等进口税收政策》(财关税[2008]36号文件)。该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对享受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明确的限定条件:25 其一,所称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是指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其二,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或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除控制系统、变流器、齿轮箱外,风力发电机组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叶片年销售量应在150片以上,发电机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企业在研制生产初期,上述年销售量指标可做适当下调。其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目录必须在“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之内。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其四,符合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中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另,该文件还特别强调:一,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10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二,在2008年11月1日25 (含)以后对上述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10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三,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上述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因此,该企业只有符合条件的零部件和原材料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再譬如,进口农作物种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但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应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其一,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文件)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范围内。其二,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源: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苗)。其三,25 进口种子(苗)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的建设;进口种畜(禽)鱼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等。该文件还规定,提出免税进口申请并已受理的种源进口单位凭审批单位证明,可想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进口货物放行手续。种源进口单位取得免税审批证明后,凭免税审批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未取得免税审批证明或报关进口数量超过免税审批证明批准数量的种源进口单位,按海关规定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外,进口显示器设备零件也可以享受优惠。财政部《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等离子显示面板(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以下统称新型显示器件)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通知还规定,25 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的政策申请、维修规定范围内设备用零配件免税额度、维修用零配件及生产性原材料和消耗品年度进口免税情况报告等比照财关税[2006]4号文件第二、第四、第八条办理。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根据财关税[2009]32号文件免税进口的物资只能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建设,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违反政策规定的企业将被取消享受该政策的资格。NOTICE:对于进出口业务的筹划有一个特点:政策性十分强。国家会针对国内经济发展结构、节奏等各方面的因素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因此,有关政策的实效性十分强。譬如,国家鼓励发展产业购进的进口设备,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规定:其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其二,自2009年1月1日起25 ,对《海关总署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文件)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其三,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执行的企业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其四,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25 【案例二】风雷汽车公司是一家从事跨国经营的汽车生产厂商,由多个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子公司提供零配件,并且其销售业务已经遍布全球。最近,该公司发现中国具有巨大的汽车市场,而且在未来可以预见的几年内,中国的汽车消费呈增长之势。因此,该公司的董事会决定从2011年开始,将自己的产品打入中国市场,计划首批投入公司最近研制的最新款甲品牌高档小汽车100辆。该种小汽车的市场销售价格为每辆90万元,而与此款汽车相近的其他品牌小汽车的市场销售价格为每辆70万元。据了解,小汽车的关税税率为50%。作为风雷汽车公司,应当如何筹划才能够将关税降到最低水平?利用有关税收法规进行筹划的一般思路:一看是否存在优惠条款,以便利用关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使自己所经营的项目尽量往既定的优惠政策上靠拢;二寻条款差别,通过不同的差别条款寻求降低税收负担的具体途径。对于风雷汽车公司的这笔业务而言,有两个具体的操作思路:其一,利用原产地条款进行筹划;其二,利用单证申报进行筹划。25 简便起见,仅分析风雷汽车公司进出口环节的涉税事项。方案一,利用“原产地”条款进行筹划。这个问题实质上是利用原产地与中国是否签订相关协议来进行税收筹划。中国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未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域中国签订了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海关对进口货物原产地按全部产地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方法来确定。中国内地日益扩大的汽车需求,促使风雷汽车公司准备开拓中国市场。进入中国市场显然不得不面对高额的汽车进口关税,那么,为降低成本,风雷汽车公司怎样避免普通税率的重负,去的优惠税率的护身符?由于风雷汽车公司是一家由多个不同国家和地区子公司提供零配件的跨国经营企业,因而全部产地标准显然不适用。实际上,在应用优惠政策进行关税筹划的时候,全部产地标准一般都没有很大的实际应用意义,因为其定义——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刚性较强,灵活拓展的余地较小。对于实质性加工标准,则有进行关税筹划的可能。实质性加工标准有两个条件,满足其中一项标准即可。第一个条件从定性的角度加以判断25 。指加工后的进口货物在进出口税则中的税目税率发生了改变。这里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如果这家汽车生产商在新加坡、中国台湾、菲律宾、马来西亚都设有供应零配件的子公司,那么,其应当将制造汽车新产品整体形象的最终装配厂设在哪里呢?首先,要选择那些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作为所在地,排除那些没有签订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其次,要综合考虑从装配所在国到中国口岸的运输条件、装配所在国的汽车产品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等因素;最后,还要考虑装配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外汇管制情况和出口配额控制情况等。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挑出一个最优惠选择。第二个条件从定量的角度加以判断。是指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如果风雷汽车公司已经在一个未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建立了装配厂,要改变厂址,无疑需要付出较多的成本。那么,这家厂商可以将原装配厂作为汽车的半成品生产厂家,再在已选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一家最终装配厂,只要使最终装配的增值部分占到汽车总价格的30%以上,生产出来的汽车即可享受优惠税率。加入最终装配的增值部分没有达到所要求的30%,则可以采取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原装赔厂生产半成品汽车的价格,减少半成品的增值比例,争取使最终的增值比例达到或超过30%。25 总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比较,选择最经济的国家和地区作为进口汽车的原产地,风雷汽车公司就会通过享受优惠税率而获得较大的比较收益。方案二,利用单证申报进行筹划。实质上是利用海关报关资料是否齐全而采用不同的定税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各国的税法对税务管理都比较严格,其中,要求纳税人就有关具体纳税事项进行主动申报,否则将依法进行核定征收。譬如,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真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着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而第十七条又指出: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校验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认真研究上述两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第十七条规定中的“未”就给我们留下了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即,进出口商可以将其所有的单证全部交给海关进行查验,也可以不交验十五条所指的有关单证(当然这里不是指对有关账簿数字的隐瞒、涂改等),此时,海关将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25 如果一家进口商将进口某种商品,其实际上应申报的完税价格要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那么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少报或不报部分单证,以求海关估定较低的完税价格,从而减轻关税税负。对于风雷汽车公司而言,如果未按有关法律规定申报单证,海关将按同类产品或者相应产品的市场核定其关税的计税依据。经过深入的调研,风雷汽车公司决定采纳第二个筹划方案。在具体操作环节,他们出现“申报资料不全”的问题,请求海关谅解。海关则将该案交给海关稽查部分处理。海关稽查部门对该批汽车的市场行情进了调研,取得了有关资料,最后按每辆70万元的价格作为计算关税的依据征收关税。通过筹划,风雷汽车公司实际节省关税为:(90-70)*100*50%=1000(万元);在配合海关稽查部门调查期间发生费用50万元,实际取得筹划收益950万元。25 【案例三】宏远服装有限公司是服装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预计2004年可以实现出口销售收入750万美元(FOB价)。预计出口销售成本为4050万元人民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万元人民币,费用为480万元人民币。银行美元牌价为1:8.27,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所得税税率为33%,买断外汇牌价为1:9.35。企业应当采取什么出口方式比较有利?从2002年起,生产型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已全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推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出口退税率也做结构性调整,平均水平降低3个百分点。出口退税率的降低,对部分生产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从表面上来看,在出口退税环节没有进行税收策划的空间了,但如果我们队出口经营的具体方式以及这些方式对税收的影响等各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就可以找到一些税收策划的切入点。对于宏远服装有限公司而言,存在两种出口方式,即,自营出口和买断出口,那么,应当选择哪种方式更有利呢?目前,我国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有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和外贸买断出口两种方式。二者在计算出口退税上有差异,税负有所不同。USU.,生产企业采取自营出口的贸易方式,减少了中间环节,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但在谈判中,企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5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增值税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内销货物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低、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低、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低、退”税额=出口货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免、抵、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时),或者,应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当“免、抵、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时)。买断出口是指生产企业与外贸出口企业订立购销合同,委托外贸出口企业报关出口,根据外销合同的外币数额乘以买断外汇牌价(比银行外汇牌价高)的金额计算出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出口方式。外贸出口企业按照外汇收入数的买断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结算给生产企业,并办理出口退税,专区银行外币结算额、退税与买断外汇额之间的差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为:应退税额=购进货物金额*退税率。25 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其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生产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尽可能采用税负低、效益好的出口方式。宏远服装有限公司应当采用自营出口方式还是采用买断出口方式?方案一,自营出口。利润=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销售成本-费用-(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征退税率差=750*8.27-4050-480-750*8.27*(17%-15%)=1548.45(万元)。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银行外汇牌价*退税率=750*8.27*15%=930.38(万元)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征退税率差-增值税进项税额=750*8.27*(17%-15%)-510=-385.95(万元)出口退税额=385.95(万元)。应纳所得税=1548.45*33%=510.99(万元)。25 方案二,买断出口。利润=外销收入*买断外汇牌价÷(1+征税率)-销售成本-费用=750*9.35÷1.17-4050-480=1463.60(万元)。应纳增值税=外销收入*买断外汇牌价÷(1+征收率)*征税率-增值税进项税额=750*9.35÷1.17*17%-510=508.91(万元)。应纳所得税=1463.595*33%=482.99(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自营出口方式可多获利润84.85(1548.45-1463.600)万元人民币,企业应当只选择自营出口。25 【案例四】由于需要体现一个国家的主权,同时也是维护一个国家的利益,所以,几乎是所有的国家的海关都有一套严格的管理措施,其中,对通关货物进行征税,就是体现以上原则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也正因为如此,各国的关税细则都制定的非常缜密而细致。但无论关税细则制定得如何细致,毕竟是属于上层建筑的东西,而作为生产力要素之一的生产技术,总是在不断变化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变化是越来越快,即,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们的创造性活动,可能先于有关法律规范从事某项经济活动。这就是所谓立法的滞后性,关税的管理也是如此,这就为人们从事关税的税收策划提供了可能。大金公司专业生产各种规格的通用排液泵。该公司2006年10月产品出口销售收入3000万元,同时实现内销收入2000万元。该公司上月进项税额留抵100万元,当月进项税额合计8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则》规定,该产品有两种不同的征退税率:一种是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海关商品编码8413502090);另一种是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1%(海关商品编码8413502010)。该企业主管出口退税的经理认为:该商品既然可以按“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进行操作,也可以按“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1%”25 ,企业就此存在选择权。显然,征退税率差率较大的方案对企业肯定是有利的。于是,就要求负责纳税申报的财务人员按“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1%”进行申报。那么,在有两种征退税率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公司在发生出口业务,需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当怎样进行选择呢?出口退税环节是税务部门管理的重要环节,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管理比较严密,但这并不是说再出口退税环节就不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对于每一个企业而言,其所生产的产品是很具体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出口产品的征退税率既有按某个具体产品来确定的,也有很多产品的征退税率是按产品的结构、性能和用途来确定的。因此,就生产具体产品的企业而言,在按照产品的结构、性能和用途确定征退税率的产品里,有一些产品根据产品的结构、性能和用途,即可归入这一类,亦可归入另一类,而这两个类别的产品的征退税率并不一致,如果企业在其中作出选择,其结果也不一样。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对有关业务进行分析和筹划。方案一,按照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这一政策规定进行计算分析。(1)由于企业出口的商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中间存在一个征退税率差,征税税率差为4%,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将其差额做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当月进项税额转出数为:3000*4%=120(万元),(2)计算当月销项税额为:25 2000*17%=340(万元),(3)该企业当月实际应退税为:100+80-120-340=440(万元)。方案二,按照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1%这一政策规定进行计算分析。(1)由于企业出口的商品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1%,中间存在一个征退税率差,征税税率差为2%,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将其差额做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当月进项税额转出数为:3000*2%=60(万元),(2)计算当月销项税额为:2000*13%=260(万元),(3)该企业当月实际应退税为:100+80-60-260=580(万元)。25 【案例五】华夏科学技术研究所经批准投资3亿元建立一个新能源实验室,其中的核心设备只有西欧某国才能制造。这是一种高新技术产品,由于这种新产品刚刚走出实验室,其确切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华夏科学技术研究所已确认其未来的市场价格将远远高于目前市场上的类似产品。因此,开发商预计此种产品进口到中国国内市场上的售价将达到2000万美元,经过多次友好协商,华夏科学技术研究所以1800万美元的价格作为该国技术援助项目购得该设备,而其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000万美元,关税税率为25%,银行美元汇率为1:6.55。关税是进出口环节体现国家主权的主要税种。华夏科学技术研究所处于筹建期间,经费比较紧张,筹建组希望在经费上得到各方面的帮助,减免关税是他们考虑的一个重点。目前的问题在于,虽然该项目是有关部门特批的,但没有对关税减免的依据,如此一来,在报关环节还应当照章征收关税。如果按照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则该项设备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为:1800*6.55*25%=2947.5(万元)。资料齐全——向海关申报——按实计税研究所筹建组成员觉得这个数目的关税难以承担,税务筹划专家建议:以900万美元的价格向海关申报。当华夏科学技术研究所向当地海关进行申报进口时,海关认为其资料不真实,于是立案调查。25 经过调查,海关当局发现,与该设备相近的产品的市场价格为1000万美元,而该设备是一种刚刚研发出来的新产品,其价格应当高于1000万美元,于是,海关对这种进口新产品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比照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依法进行估价,确定其价格为1000万美元。如此一来,研究所进口这套设备应当缴纳关税实际为:1000×6.55×25%=1637.5(万元)。资料不全——向海关申报——海关调查——依据市场核定计税华夏科学技术研究所通过税收筹划,可节约关税1310万元。对货物进出海关进行经济利益确认,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主权,因此,各国都在这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出现漏洞。在这个环节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进出口货物价格的确定,也就是计税依据的确定。在税率估定的情况下,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情况,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关税负担的多少。如果进出口货物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能够制定或获取较低的完税价格,这显然可以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25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同时在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则明确,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25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上述规定是就国内日常税务管理而言的,但在进出口环节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CIF)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岸价格(FOB)扣除出口税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关税完税价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各国目前并不一致,不管是采用什么样的估价规则,都会遇到许多不确定因素,从而使关税体现出一定的弹性,给纳税人从事关税筹划提供了接口。本案例是针对稀有产品的税收筹划。这里的稀有产品指的是目前市场上还没有或很少出现的产品,譬如,高新技术、特种资源、新产品等等。由于这些产品进口没有确定的市场价格,且其预期市场价格一般要远远高于通常市场类似产品的价格,如此一来,就为进口完税价格的申报留下了较大的空间。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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