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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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8月20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8年12月10日公告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肉品管理,培育和规范肉品市场体系,促进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肉品管理,任何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肉品管理,是指对畜禽的购销、运输、存留、屠宰和畜禽肉品的加工、仓贮、运输、购销

2、等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管理。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驴、骡、鹿、兔、犬、鸡、鸭、鹅等饲养动物。本条例所称肉品,是指前款所称畜禽的胴体、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等及其熟制品。第四条从事畜禽及其肉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有关动物防疫、食品卫生、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肉品管理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区域协调、凭证销售、用肉登记等办法。第六条市肉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肉管办)是本市肉品管理的综合部门,会同牧业、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城建、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肉品

3、管理工作。肉管办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肉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行业的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三)编制审核屠宰加工厂(含熟肉制品加工厂)的设置规划,审批、核发生产厂家、专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四)取缔私屠滥宰畜禽等违法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禁生产经营未经检疫和病害的畜禽及其肉品的违法行为,取缔场外交易;(五)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展肉品管理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和督促检查;(六)协调外地供应本市区肉品市场准入的管理。各县(市)、区肉管办会同有

4、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肉品管理工作。第七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肉品管理工作。第八条生产经营畜禽及其肉品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肉管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提供资料和样品。第九条生产经营畜禽及其肉品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第十条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有功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屠宰和加工第十一条各级肉管办应当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编制屠宰加工厂设置

5、规划。第十二条在畜禽禁养区域和风景旅游区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新建、改建屠宰加工厂。未经批准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域内存留活畜。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屠宰加工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加工畜禽。第十四条屠宰畜禽必须到屠宰加工厂,不得私屠滥宰。但城市居民自宰自食禽、兔的和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的除外。第十五条屠宰加工厂必须具有《畜禽屠宰加工许可证》,严禁无证屠宰、加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为无《畜禽屠宰加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屠宰、加工场所。第十六条申请新建或者改建屠宰加工厂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持申请书向所在县(市

6、)、区肉管办申领《畜禽屠宰加工厂新建(改建)审批表》;(二)持新建(改建)审批表到市、县(市)、双阳区规划、土地、牧业、卫生、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三)持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到市、县(市)、双阳区肉管办办理批准文件;(四)持肉管办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后,方可施工;(五)建设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到市、县(市)、双阳区肉管办申领长春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畜禽屠宰加工许可证》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六)持《畜禽屠宰加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十七条屠宰加工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待宰圈、病畜禽隔离圈

7、、待宰间、急宰间、屠宰间、分割贮肉间、检疫检验室、屠工更衣室等,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上下水、通风照明、工器具、操作台等设施和运输肉品的专用工具;(二)急宰间、屠宰间、分割贮肉间地面、墙裙和顶棚采用易洗刷的不透水材料;(三)生产流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有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四)有合格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五)与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区、食品销售网点、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易相互污染场所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六)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七)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屠宰加工厂的急宰间、屠宰间、分割贮肉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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