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5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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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58157贵阳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90323(颁布时间)20090701(实施时间)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文号)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

2、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库)的日常工作。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公安、建设、城管、土地等部门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库)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

3、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五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根据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库)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六条 新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库)。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区、旅游景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增建或者补建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停车场(库)

4、设计方案(含有关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停车场(库)竣工后,应当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诱导系统等公共停车(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报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人应当依法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

5、可手续。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按照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经公安交通、城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合理设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不得停放大型车辆。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路段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库)增设情况,会同城管、规划等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场提出保留或者取消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 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库)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

6、要,符合下列要求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同意,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二)不占用绿地;(三)不占用消防通道;(四)方便业主停车;(五)符合国家、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第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到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和符合车辆停放条件的单位空闲场地开展社会车辆停放业务,并按规定到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四条 停车场(库)经营实行管理与经营分开的原则。行政管理部门向停

7、车场(库)收取行政性费用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停车场(库)的经营性分配。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实行分路段、分时段计时收费。第十五条 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保障场(库)内车辆停放秩序和安全,自觉接受公安、城管、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经营;(二)使用公安交通部门统一监制

8、的停车场(库)标志和车辆停放保管凭证;(三)在停车场(库)醒目位置公示管理制度、监督电话、营业执照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四)配备与其车辆停放规模相适应的照明、通讯、消防和安全设施;(五)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六)维护停车场(库)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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