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ID:6679904

大小:37.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1-22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_第1页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_第2页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_第3页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_第4页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02月09日16时59分26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渔港” “渔业船舶”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0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渔港和

2、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渔港,是指经区县人民政府命名,主要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  

3、(二)渔业船舶,是指经渔港监督机构登记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  (三)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是指供渔业船舶停泊的港湾。  第四条(行政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实行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

4、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港口、海事、边防、消防、海洋、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日常管理要求)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举报制度)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

5、,应当督促落实。第二章渔港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渔港专项规划)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渔业生产发展实际,会同发展改革、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渔港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渔港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港口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渔港的设施设备)  渔港应当设置以下设施设备:  (一)码头以及消防、供电、照明等设施;  (二)引导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的航标; 

6、 (三)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及在港停泊的监控设施;  (四)气象和海洋灾害等信息的接收和播发设施;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设置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九条(渔港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港专项规划和有关规范组织建设渔港并予以命名。渔港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渔港建设资金的落实,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渔港建成后,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渔港的名称、地理位置、港内陆域和水域的四至范围等信息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备案信息通报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  第十条(渔港

7、的安全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渔港安全管理责任,确定现场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渔港有经营人的,经营人是渔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渔港内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现场监督;发现渔港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渔港内的禁止行为)  渔港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航标上栓系绳缆或者其他物品;  (二)弃置废旧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设

8、备;  (三)侵占、破坏渔港内的设施设备;  (四)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  (五)可能危及渔港安全或者妨碍船舶安全进出渔港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装卸)  在渔港内从事的危险货物装卸应当与渔业生产直接相关,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货主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向渔港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类别等相关材料。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4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装卸的决定。经批准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