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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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81109(颁布时间)19981201(实施时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文号)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物业管理机构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四章 物业维修养护的责任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经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创造和保持整洁、舒适、安全的居住

2、环境,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矿区)内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以住宅为为体,具有公用配套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及其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业主,是指物业的产权人。物业管理,是指由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

3、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区城区建设市容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管理和监督。建设、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发工,对住宅小区其产权范围内的物业实施维修、管理。第五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

4、和机关、全事业单位生活区,应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具体范围和方案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使用人自治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专化管理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原则。第六条 业主、使用人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使用人的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

5、答复投诉人。第八条 投诉内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二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二章 物业管理机构第九条 辖区人民政府应自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之日起二个月内,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和全体业主、使用人推选的代表,组成管委会。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可组建业主委员会。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管委会成立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自管委会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管委会移交物

6、业管理工作以及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和其他必要的资料。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用配套设施和商业及管理用房,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后,移交辖区人民政府代管。辖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移交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和维护。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千分之一至一点五的比例配建物业管理用房。第十一条 管委会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干部和业主、使用人代表组成,主任由办事处一名领导兼任。管委会由五至十五名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为兼职。因

7、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不得担任管委会委员。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专职工作人员(五至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为一至二名,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为二至三名)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自组成之日起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一)登记申请书;(二)组成人员名单;(三)章程。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结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提出改进意见,责令重新申请登记。管委会自登记

8、之日起成立。本办法实施前已组成的管委会,应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二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管委会必须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下例职责:(一)召集、主持业主、使用人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二)制定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执行经业主、合作使用人会议审议通过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的情况;(五)听取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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