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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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预算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10313(颁布时间)19910313(实施时间)19980410(失效时间)黑龙江省预算管理条例(1991年3月13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职责第三章 预算、决算的编制第四章 预算、决算的审批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使预算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决算的编制和审批。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

2、省、市、县(市、区)、乡(镇)各级预算的管理。第四条 全省总预算由省本级和各市预算组成;市、县(市、区)、乡(镇)预算由本级和下一级预算组成。省、市、县(市、区)、乡(镇)本级预算由本级直属单位和部门的预算(财务计划)组成。第五条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不经法定程序决定,不得变更。第六条 各级预算、决算实行日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七条 各级预算、决算中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单位。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职责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预算管理上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同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预算法律、法规

3、;(二)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预算;(三)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决算;(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监督本行政区域预算的执行;(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本行政区域预算的部分变更;(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关于预算不适当的决定或决议;(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不适当的决定或决议。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算管理上具有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提出本行政区域的预算草案;(三)提

4、出本行政区域的决算草案;(四)组织本行政区域预算的执行;(五)提出本行政区域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不适当的规定;(八)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编制本行政区域预算草案;(三)编制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四)具体组织和监督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五)拟订本级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批准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

5、算(财务计划)的部分调整方案;(六)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七)审查和批复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八)审查和批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财务计划)、决算。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预算管理上具有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编制本部门预算(财务计划)草案;(三)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四)提出本部门预算(财务计划)调整方案;(五)组织本部门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六)指导并监督所属单位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七)审查和批复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财务计划)、决算;(八)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第十

6、二条 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上具有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编制本单位预算或财务计划草案;(三)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四)提出本单位预算(财务计划)调整方案;(五)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六)执行本单位预算或财务计划;(七)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或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第三章 预算、决算的编制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草案,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第十四条 预算的编制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

7、收入计划,结合本地区情况编制。支出预算,应根据本地区全年可用财力安排。第十六条 凡涉及影响预算收支的重大事项,各级财政部门,应量力在预算中做出安排。第十七条 编制预算时,应设置预备费,额度不超过预算支出总额的3%,用于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第十八条 各级预算根据支出规模和财力可能,按国家规定设置必要的预算周转金,由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按规定范围调度使用,不得用于增列支出。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上年的预算结余款项,应当视同下年的预算收入,用于解决上年结转支出和补充预算周转金,有余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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