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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不是本案必经程序_兼论我国宣告死亡法律制度的完善[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宣告死亡不是本案必经程序_兼论我国宣告死亡法律制度的完善[1]人本案必经程序宣告死亡不是张××已死亡这一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原告对死亡事实无需再举证,也无需通.过宣告死亡程序确定张××已死亡即可依法作出赔偿判决。笔者同意第三种兼观点。论海上灾难、事故时有发生,公民常我因某种原因失踪而处于下落不明、生死难定的状况,如船员、渔民在海上随船国沉没而失踪。海事法院在审理海上人身宣伤亡案件、劳务合同案件时常会遇到这告种情况:公民因某种原因下落不明、生死死难定时,其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或亡是对宣告死亡制度不了解,或是
2、认为其法不可能生存而向法院提起死亡损害赔律偿诉讼。下落不明人是否死亡是一个事制实问题,这当无疑问。在法律意义上,死度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止,包括自然死态。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至一百六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了宣告死亡的现行法律制度。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下要件:11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即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增加规定公民因
3、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无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21必须经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以利害关系人的提起为必要条件,法院、检察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民亡、暴力死亡、宣告死亡。一般而言,前宣告失踪人死亡;31必须经法院依法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发司的两种死亡以人的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法完许善俊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与宣告失踪不同,宣告死亡为标志,
4、宣告死亡是一种拟制的死亡,应经法定程序。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及户籍注销证明作为确定下落不明、生死难定之人已死亡的依据是不充分的。我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1强·9·9·8P船于作业返航途中因遭风浪袭击在离1997年1月5日,“闽×渔6203”5目的港约23海里处沉没,船上有10人落水。经施救,有8人被救起,另有雇工张××、王××失踪。同年4月,张××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张××已死亡的证明,并注销其户籍。因该船所有人与张××亲属对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未果。后张××的亲属以船舶所有人为被告向海事法院提起
5、诉讼,要求赔偿因张××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对张××死亡这一事实无异议,同意赔偿36000元。法院审理中,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11本案发生于海上生产作业返航途中,属意外事故,经张××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其已死亡,且注销了户籍,应认定张××死亡,依法作出赔偿判决;21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本案张××只是失踪,尚无其死亡的证据,应依法经宣告死亡程序方可确定张××是否死亡,从而决定是否依法作出赔偿判决;31鉴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58·案例研究的根据是推定下落不明人已死亡,这是一种法
6、律拟制、推定的死亡,该公民仍有生存的可能。如前所述,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公民死亡,应于该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后提出,且应经一年的公告寻找,故从被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之日起到法院作出某公民死亡的判决至少要五年时间,即使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也需两年三个月。我国民事诉讼法虽增加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可不受两年期间的限制,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由于民法通则无此规定而导致在实践中的争议。法律设立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在于通过法院作出失踪人死亡的判决,以终止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消除公民下
7、落不明所带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确定的状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从本质上讲,宣告死亡主要是实体法上的问题,各国民法如法国、德国民法典均从实体上对宣告死亡的要件加以规定,特别是下落不明所应持续的时间由民事实体法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突破了民法通则的规定,以致在审判实践中对宣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民死亡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接受申报时,往往仅凭医院死亡证明或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而未经十分严格的核对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笔者曾多次遇到公民因海上事故下
8、落不明、生死难定却由公安机关证明其已死亡并注销了户口的情况。所以,对此类证明材料应依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审查确定其效力,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显然,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关于第二种意见,撇开个案而言,笔者在原则上是同意的,即对下落不明、生死难定的公民,若其亲属提出死亡赔偿诉讼,则应以宣告死亡为该类案件的前置程序,但这是对一般情况而言,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本案宣告死亡就不是必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