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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1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二○○八年九月九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为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现规定如下:一、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
2、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二、婴幼儿谷类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除外)中可以使用香兰素,最大使用量为每7mg/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三、凡适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9月1日之前,按照以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使用上述香料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3、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卫生部办公厅2008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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