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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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鞍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81015(颁布时间)20090101(实施时间)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文号)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08年8月27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2008年8月27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鞍山玉佛山风景名

2、胜区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0月1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玉佛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玉佛山风景名胜区由东山景区、二一九公园景区和玉佛苑景区组成,景区面积为17.42平方公里,保护区面积为16.2平方公里。市人民政府按照《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3、》划定的范围,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第三条 凡在玉佛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及其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玉佛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驻风景区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对各种破坏行为应当举报和制止。对在风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者

4、管委会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保护区内各项专业规划及其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风景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并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 风景区内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迁出。第九条 保护区内各

5、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景观要求相协调,不得损害风景区的自然景观。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土地。第十条 经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玉佛苑、巨型玉石造像的保护、保养。定期检查、维修玉佛苑建筑物,配备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第十二条 管委会对风景区内距今数十亿年的古老岩石区,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溪流、湖泊的水源

6、、水流,除按规划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保持原状,不得随意截流、改向或者做其它改变。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水体进行定期检测,保证水体质量。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林木的更新性采伐由管委会提出计划,按管理权限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挖珍稀野生植物。因科研、教学需要采集标本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限量采集。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安全、治安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根据风景区规划确定景区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线路,完善安全管理

7、设施,保护游客安全和景物完好,维护风景区内的公共秩序。第十六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它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风景区内自发进行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其电源、物品、音响的设置应当符合管委会的规定。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宗教法律、法规,依法保护风景区内正常的宗教活动。第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风景区规划确定风

8、景区内商业网点的设置和经营业户总量。凡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管委会指定地点和相关规定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风景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其产生的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在风景区内禁止排放残土,倾倒、填埋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第二十条 经管委会同意在风景区内从事观光游览的车辆及进入风景区的其它车辆,必须执行管委会关于风景区车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要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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