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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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51114(颁布时间)19951114(实施时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文号)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范围管理第五章 罚 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和列养乡道的路政管理。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2、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属于国家财产。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对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进行公路路政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提高公路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路政管理

3、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制止、处理违章利用、侵占、污染、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四)审批、协助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五)对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范围进行管理;(六)负责其他路政管理方面的工作。第八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路政巡查专用车应配有专门标志和灯饰。第九条 各级公安、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路政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路沿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

4、和路政管理机构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第十一条 路政管理机构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宣传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高公民爱路、护路的自觉性。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二条 公路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该到上一级路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公路线路名称、起止点等事项由登记机关公布。但属于改造的公路除外。第十三条 公路用地范围的宽度不得少于一米(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或边坡坡脚外缘算起),公路已建成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修建停车场、加油站、房屋;(二)打

5、场,摊晒粮食、饲料、稻草和其他物品;(三)摆摊设点,堆放砂石、建筑预制构件、竹木、薪材;(四)倾倒垃圾;(五)挖沟引水、排水;(六)滴淌、散落物品;(七)其他侵占、破坏、污染公路的行为。第十五条 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事先报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同其他部门批准)。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必须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一)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容易损坏路面的车辆横穿公路或在公路上行驶的;(二)在公路上试车和试刹车的;(三)增设公路交叉道口;(四)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五)临时占道堆物。第十六条 超过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需行驶公路的,必须到路政管理机构办

6、理审批手续,并缴纳补偿费用后,方可通行。需要对桥梁、道路采取加固措施的,加固费用由超载运输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七条 车辆运载超过限高、限宽、限长货物行驶公路的,车主必须事先与路政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妨碍交通的,还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第十八条 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桥梁附近竖立限载标志。第十九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

7、复或者改建公路。第二十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架设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上修建工程设施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夜间施工的,应安装红灯示警。需中断交通的,还应修建便道或设置绕行标志,以保证车辆、行人通过。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附近进行开山、钻探、采伐林木、挖沟或开采地下资源等作业,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留出安全带或安全墩柱,不得危及公路安全。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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