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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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10525(颁布时间)20010701(实施时间)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5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指导第三章 转化实施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五章 技术权益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豫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

2、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开发与推广、引进与创新并举的原则。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与企业结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省外科技成果持有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来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章 组织指导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审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凡列入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的项目必须经过市场预测、分析。第八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一)能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4、调整的;(三)能形成产业规模并且在国内、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四)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劳动条件的;(五)技术含量高,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开发出口产品有明显效果的;(六)有自主知识产权,能产生明显效益的;(七)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八)有利于促进优质、高产、高效、无公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九)有利于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九条 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限制使用或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目录,推荐替代技术、工艺和装备,

5、建立和实施落后技术和产品淘汰监督制度。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划、扶持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配套服务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和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扶持发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健全、发展技术市场,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各类组织和个人创办技术交易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推进科技信息网络建设。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技术交易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一)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

6、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三)进行技术贸易活动;(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第三章 转化实施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风险。第十四条 国有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一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单位可以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

7、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第十五条 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发展计划中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其成果自鉴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向社会公开转让。第十六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且不损害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国有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到其他科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转制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促进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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