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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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50616(颁布时间)19950616(实施时间)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奖励第三章 保护第四章 罚则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以及在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适

2、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正气,扶正祛邪。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见义勇为。第四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民政、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第二章 奖励第五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分子侵害时,挺身而出,同

3、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三)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应当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授予荣誉称号;(二)记功;(三)嘉奖;(四)发给奖金;(五)其他奖励。第七条 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英雄”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获此称号者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

4、予奖励。第九条 对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单位负责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奖励的申报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保护第十条 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当违法犯罪分子正在进行伤害、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等犯罪行为时,受害者本人或者他人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行凶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十二条 

5、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级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治疗。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但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医疗费用和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学生等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应当由加害人赔偿的医疗、误工、生活补助等费用,依照公安、司法机关的裁决或者判决执行。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后,所在单位对其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误工补贴或者生活补助。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并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6、为革命烈士。因见义勇为牺牲和负伤致残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人员,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对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的职工,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人员,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经民政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发给基本生活费;城镇企业在招收农村劳动力时,应当优先招收其符合用工条件的一名

7、直系亲属为合同制工人。第十七条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住房、工资晋级等优先权。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是:(一)各级人民政府拨款;(二)省内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三)见义勇为行为受益者捐赠。(四)其他捐赠。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和伤残人员生活困难提供资助,为伤残人员康复治

8、疗提供经费;(三)为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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