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ID:6655205

大小:29.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1-21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_第1页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_第2页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_第3页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_第4页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已于2001年5月10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黄镇东二○○一年七月四日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

2、、船舶经营人提供的下列船舶管理服务:(一)船舶机务管理;(二)船舶海务管理;(三)船舶检修、保养;(四)船员配给、管理;(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资质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3、(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第七条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

4、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第八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二)可

5、行性研究报告;(三)组织章程;(四)名称登记证书;(五)验资证明;(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第九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第十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

6、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

7、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第十三条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复

8、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四条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第十七条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