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经济适用房申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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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规〔2010〕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实施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暂行办法的通知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昆山市实施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12—昆山市实施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规范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本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实现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目标,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2、,对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进行的申请、审核、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编制、政策修订、计划安排、统计调研、审批保障资格及考核、培训、中心城区保障性用房的分配等工作。各区镇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上报计划、资金落实、日常管理和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情况的复审工作。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规划、物价、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住房

3、保障对象家庭的初审工作;社区、村委会负责本辖区申请住房保障的受理、预审工作。—12—第四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员中,必须有2人具有昆山市户籍连续满8年以上(含8年),且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2.申请低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必须具有昆山市户籍满5年以上(含5年);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4.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5.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以下人员可计算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1)申请人夫妇及其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子女;(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

4、读书的未婚子女;(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5)与申请人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五年以上的人员。以下住房应计算为申请家庭现有房产:(1)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私有房产;(2)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3)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保障性住房;(4)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房产;(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房产;(6)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被拆迁的房产;(7)家庭成员有实际居住权但没有办理产权的房产。—12—第五条住房保障对象包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

5、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以下简称低保特困家庭)。对低保特困家庭,实行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为主、发放租赁补贴和实行租金减免为辅的住房保障形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的家庭。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行租金减免的住房保障形式。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下的家庭。对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以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购房补贴为辅的住房保障形式

6、。第六条申请住房保障按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申请住房保障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书;(2)户口簿、家庭人员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3)市民政局、总工会、用工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认定的各种收入类证明;—12—(4)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产证、租房合同,或由街道、村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证明;(5)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规定的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等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及初审单位盖章的复印件。2.受

7、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现行申请条件进行预审,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3.初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理后,分别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在本辖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初审后送市民政局等部门进行收入、身份等确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送市住建局,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4.复审:市住建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5.公示和批准:市住建局将已复审符合条

8、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昆山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任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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