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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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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文 号】黑安联发[1999]20号【法规分类】运输【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交通厅【颁布日期】1999-08-16【实施日期】1999-08-16【失效日期】【密 级】0【内 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旅客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道路
2、旅客运输要实行安全责任制度。运管部门和客运站。客运站和经营者、运输企业和车辆承包人、维修企业和检测站等相关部门之间必须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明确责任。个体车辆要通过协会、联合体等组织建立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车辆安全管理第五条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达到DB23/417—95《道路运输营运机动车辆运行技术条件》的要求。必须按JT/T198—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等级评定,每年一次,达不到一、二级的要停止营运,并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新投入的营运车辆必须是新车。第六条营运客车必须
3、按期进行二级维护。对维护竣工的车辆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要停止营运。第七条营运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一氧化碳报警器等有效的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客车采暖除霜装置必须符合JT/133—94《客车用余热采暖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采取直热式采暖的营运客车,采暖装置必须加装防护罩。第八条车辆设施必须符合原制造厂设计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座椅。卧铺、行李架结构、尺寸,不得设置活动座椅。第三章驾驶员安全管理第九条营运客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或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年龄不超过5
4、5周岁。(二)驾驶员必须有符合所驾车型的驾驶证件。(三)营运客车驾驶员,必须经过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培训,持运管部门核发的《准驾证》上岗.第十条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要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记录,安全生产记录内容包括发生交通事故的程度,车辆带病行驶次数,超员超载次数,载运危险品次数等,每年要对准驾证审验一次,对有安全事故的驾驶员将根据情况,吊扣准驾证或吊销准驾证,以防止出现重大责任交通事故。第十一条出车前检查车辆各系统是否正常,车内设施是否安全有效,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禁止车辆带病行驶,并带好各种证件。第十二
5、条驾驶车辆要精力集中,行经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应加强了望,在乘务员引导下缓行通过;行经险桥,渡口和到加油站加油前,要组织旅客下车,事后协助乘务员核实人数后,方可继续运行。不许疲劳驾驶,超过800公里的要配备备班驾驶员。第十三条每日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好下班车出车准备。第四章乘务员安全管理第十四条乘务员必须身体状况良好,年龄不超过50岁。经运管部门培训,持运管部门核发的《乘务员证》上岗。第十五条出车前,向旅客宣传乘车与安全常识。检票后,核对上车旅客所持客票并清点人数,发现持超员票上车的及
6、时通知客运站。在车两定员已满的情况下,禁止中途拣客。第十六条检查中途上车旅客所携带的行李物品,防止“三品”中途上车.监督旅客不许在车上吸烟,发现旅客吸烟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防止发生火灾。第十七条车辆运行途中不许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途经铁路道口及危险路段时,要提示驾驶员和乘客注意安全,并下车引导车辆安全通过。第五章客运站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对进站始发的车辆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不合格车辆不予售票、发车。第十九条做好“三品”检查,严禁“三品”进站上车。第二十条组织好旅客购票、检票,上车。
7、按规定定员标准售含保险费的有效票据,并按时缴纳保险费。禁止售超员票,检票员不准检超员票第二十一条发现非法营运和私自揽客喊客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运管部门,为旅客创造安全的候车旅行环境.’第二十二条照顾好老弱病残,孕妇等重点旅客,保证安全候车上车。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旅客运输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影响安全运输行为的道路运
8、输管理部门有权终止运输。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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