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5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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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二十一日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07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依法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

3、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五条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六条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4、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行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监督检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地方工会、行业工会、企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

5、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一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每方代表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双方代表人数相等。  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一般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职工代表担任;未建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企业一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九条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

6、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企业方或者职工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十一条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受委托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二)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解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三)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

7、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第十五条协商过程中,协商双方可以按照协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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