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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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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与使用APEC商务旅行卡协议协议双方甲方: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申办和使用APEC商务旅行卡有关事宜与甲方签订协议如下:根据外交部的通知和相关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下称“市外办”)受外交部委托,负责对全市企业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下称“旅行卡”)资格和材料的初审及保管;外交部负责对旅行卡进行审批、制作和颁发。为切实做好APEC商务旅行卡的相关工作,市外办将与企业签订如下协议,使旅行卡的管理工作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一、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1)市外办负责统一保管企业人员的旅行卡;(2)每次出国前,持卡人凭本企业申请函向市外办申请领用旅行卡,回国后
2、7日内须将旅行卡当面交还市外办保管;(3)如遇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企业须速报请市外办吊销其旅行卡;(4)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并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二、旅行卡的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和吊销(一)旅行卡的重新申请、补发和换发:(1)旅行卡有效期满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原卡通过市外办退还领事司;(2)遇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应通过市外办向领事司致函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3)遇遗失或更换护照情况,应通过市外办向领事司申请换卡,附新护照复印件,原卡退领事司。(二)
3、遇下列情形之一,市外办将提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市外办提出书面申请;(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所具备的资格;(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4)市外办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三、收费 根据相关规定,外交部领事司颁发、换发及补发旅行卡的收费数额为每人次720元人民币;市外办按照因公出国办理签证的规定及收费标准,每卡收取2080元人民币(每个经济体130元,共16个经济体)。 四、处罚措施(1)市外办在审查、审批时
4、将按规定认真核查有关文件和申办材料。如发现为骗取护照和旅行卡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市外办将按有关规定停止申办或吊销旅行卡。(2)对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市外办将对相关企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申请资格的措施。持卡人违反规定不按期交回旅行卡,情节严重的,市外办将取消其所在企业申请资格,报领事司吊销所持旅行卡,并处10万元罚款,所罚款项上缴财政,作为长春市涉外突发事件风险基金;对利用旅行卡搞非法移民等违法乱纪行为的,除市外办对企业处以罚款外,公安机关将对此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五、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长
5、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乙方:代表人:(甲方签章)法人:(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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