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河南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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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发项目)的鉴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转请相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第三条对需要鉴定的研发项目,其中集团公司集中开展

2、的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研究开发项目和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指单个项目)的研究开发项目由科技部门层报至省科技厅出具鉴定意见;其他研发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第四条鉴定内容:(一)研发项目的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是否符合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二)研发活动是否属于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三)研发活动所属行业是否属于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4第五条鉴定程序和方式:(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有异议的,由税务机

3、关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汇总,转请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二)组织鉴定。科技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需鉴定的项目进行鉴定。(三)出具鉴定意见。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应当对研发项目的关键技术、创新点、研究开发活动是否直接形成产品及产品的组成部分进行描述,对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出具明确意见。(四)公示。科技部门对鉴定结果进行公示。对研发项目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科技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相关材料,科技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该单位。(五)发布。公示结束后,由科技部门将通过鉴定的研

4、发项目予以正式公开发布,并抄送财政、税务机关。第六条鉴定材料包括:(一)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4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  (四)研发项目的研究成果及效用情况(可提供专利、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七条科技部门应会同国税、地税部门共

5、同建立研发项目鉴定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当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科技部门组织鉴定工作选派专家时,应当从专家库中按专业领域随机选取。第八条申请鉴定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将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第九条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开展多维度、多渠道宣传,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实现应知尽知。第十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方案。第十

6、一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4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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