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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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草稿)1.目的1.1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1.2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尘、毒、噪声等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部门安全卫生工作的成效,必须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公司各生产场所、环境。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

2、、氧乐果、氨、煤尘、煤灰尘、电焊烟尘、噪声、苯、甲苯、甲醇、一甲胺、氯仿、氯甲烷等危害因素。4.职责4.1公司职业卫生办公室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设立职业卫生监测站,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4.2职业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检测评价由公司环保安全处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4.3环保安全处负责生产环境尘、毒、噪声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环保安全处、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4.4各生产、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5.工作要求5.1尘、毒监测点、噪声监测点由环保安全处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5.1.1根据尘毒物质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尘、毒、噪声的地点作为

4、监测点。5.1.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5.1.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5.1.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5.1.5尘、毒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5.2尘毒、噪声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环保安全处审批。5.3尘毒、噪声监测由环保安全处监测站负责监测,每周一次,并认真记录。5.3.1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

5、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环保安全处报告,5.3.2环保安全处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5.3.3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

6、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5.4环保安全处职业卫生监测站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职业卫生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5.4.1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环保安全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5.4.2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要积极治疗,并及

7、时换岗。5.5环保安全处负责对动火、设备内等特殊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依据结果判定合格与否。5.5.1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环保安全处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环保安全处安排临时检测任务。5.6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5.7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

8、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5.8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环保安全处提出,解释权归环保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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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草稿)1.目的1.1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1.2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尘、毒、噪声等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部门安全卫生工作的成效,必须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公司各生产场所、环境。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

2、、氧乐果、氨、煤尘、煤灰尘、电焊烟尘、噪声、苯、甲苯、甲醇、一甲胺、氯仿、氯甲烷等危害因素。4.职责4.1公司职业卫生办公室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设立职业卫生监测站,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4.2职业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检测评价由公司环保安全处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4.3环保安全处负责生产环境尘、毒、噪声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环保安全处、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4.4各生产、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5.工作要求5.1尘、毒监测点、噪声监测点由环保安全处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5.1.1根据尘毒物质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尘、毒、噪声的地点作为

4、监测点。5.1.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5.1.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5.1.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5.1.5尘、毒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5.2尘毒、噪声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环保安全处审批。5.3尘毒、噪声监测由环保安全处监测站负责监测,每周一次,并认真记录。5.3.1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

5、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环保安全处报告,5.3.2环保安全处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5.3.3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

6、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5.4环保安全处职业卫生监测站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职业卫生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5.4.1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环保安全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5.4.2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要积极治疗,并及

7、时换岗。5.5环保安全处负责对动火、设备内等特殊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依据结果判定合格与否。5.5.1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环保安全处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环保安全处安排临时检测任务。5.6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5.7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

8、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5.8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环保安全处提出,解释权归环保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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