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建设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无锡建设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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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建设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无锡建设信息网”是无锡市建设局政府机关门户网站,也是“中国无锡”(无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网站主要用于发布无锡市建设局政务信息,重点发布政务公开信息、政策法规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业务工作信息、便民服务信息以及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无锡建设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无锡市人

2、民政府《“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信息采集范围第三条凡属能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机关公务人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3、)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其中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第五条政府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2)政府规章、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3)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

4、、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7)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以及执行预算、决算的审计情况;(8)政府基金、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名单,政府采购情况;(9)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10)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工程建设、工程管理、综合开发、工程造价、科研设计、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政策、措施;(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章信息管理与责任第六条信息管理采取“谁产生、谁管理”的原则,门

5、户网站各栏目中的信息内容采集管理责任到部门。第七条门户网站各栏目设置及责任部门详见《“无锡建设信息网”栏目设置及责任部门一览表》(附件一)第八条门户网站中局长信箱及咨询投诉栏目信息内容经由局办公室分类处理后再责任到各部门回复。第二章信息审核与发布第九条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责任栏目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1)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2)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4)上网信息

6、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5)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市的宣传和发展; (6)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7)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第十一条门户网站所发布的信息中涉及地方性法规与规范性文件需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批后才能正式对外发布。第十二条门户网站所发布的信息中若有涉及与无锡城市建设相关的重要活动信息和重要数据资料,需事先与局宣传教育处协商,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才能正式对外发布。第十三条门户网站各类信息发布时效为:新闻类信息产生后一周内公开发布,一般业务类信息产生后二周内公开发布,政策法规类信息产生后一月内公开发布,局长信箱及网上咨询投诉一周内给予

7、回复,需要协调处理的事项二十天内给予答复。第二章信息发布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监督管理由局宣传教育处负责,局宣教处可根据对外宣传需要对门户网站上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及时调整。第十五条门户网站信息发布要求:建设局工作动态类信息要求局处室及各单位每月必须保证二条以上,行业动态类信息全局每天保证五条以上。第十六条各部门发布信息的数量与质量,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可靠性、信息的更新周期等情况将列入机关各处室及下属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作为年度表彰先进处室、单位以及个人先进评选的参考条件。对于未能及时更新维护本部门责任栏目的处室及单位,将定期给予通报批评。

8、第十七条局信息中心应对各部门及个人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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