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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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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城管罚决字〔2015〕东21号当事人:马**,女,现年岁,家住在甘州区艺海综合楼****室,联系电话1399366****,身份证号:62220119********。2015年8月3日09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青年东街时发现在甘州市场北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售卖商品。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立案进行调查。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接受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和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现已查实,2015年8月3日,当事人在青年东街甘州市场*****为了牟取经济利益
2、,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售卖商品。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适格;2.现场照片三份。证明了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放物品的位置、面积的违法现场事实;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我局检查违法现场的事实;4.现场检查图示一份。证明了我局检查时当事人实际占用城市道路位置,面积等;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2015年8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城管听告〔2015〕-3-7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进行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3、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我局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在青年东街甘州市场北门西侧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客观上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其按照较轻违法行为予以
4、处罚。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5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甘州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收费大厅(民主西街)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
5、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5年8月18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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