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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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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职务犯罪证据侦查制度文章摘要:职务犯罪的证据侦查制度有着其特殊的构成要素以及法理依归;总体侦查模式也因应所属法系的不同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有融合的趋势;具体到在实践中,职务犯罪的证据侦查制度有三种应遵循的规则;我国的侦查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笔者据此提出几点完善其的构想。关键词:主体程序法理依归侦查模式侦查规则双轨制人权保障绪论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打击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的逐渐加大,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犯罪
2、嫌疑人为了规避法律制裁,反侦查意识不断加大,作案手法日益隐蔽,作案类型层出不穷,使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难度大大增加。而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要素,能否建构完善而合理的证据链条对于侦破职务犯罪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以较为客观和宏观的视角对职务犯罪的证据侦查制度进行概括评析,旨为更好的解决各种打击职务犯罪的侦查诉讼活动中所出现的矛盾。一、职务犯罪证据侦查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依归1.特殊的侦查主体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是由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检察机关直接进行侦查,
3、侦查的对象仅限于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所以职务犯罪案件通常又被称为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我国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归属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贯做法,检察机关一般被赋予侦查权,包括检察机关主动侦查收集证据以及指挥公安机关协助侦查两方面内容。这种侦查方式被称为检警合一式。英美法系国家在打击一般犯罪方面严格遵守检警分离式,即把案件证据的侦查权交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只负责公安机关收集整理好证据之后的起诉工作,而不得干涉公安机关的证据侦查活动。但近年来,英美法系国家在打击职务犯罪的侦查主体上有逐渐向大陆法
4、系倾斜的趋势,在美国,侦查影响较大的职务犯罪时,警察机关常常先向检察机关征询意见甚至在检察机关的指挥下进行侦查行动。而英国的立法委员会提出建议,“应该修改现有的反贿赂法律制度,给予负责侦查职务犯罪的警官特别调查权,并以此成立专门的侦查委员会,指挥警察机关进行侦察活动。”DurhamUniversity,G.R.Sullivan著《论英国反贿赂法律改革》。不难看出,其所提出的“专门的侦查委员会”相当于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所设置的反贪污贿赂局。由此可见,目前世界范围内逐渐达成了一种共识,即在职务犯罪的侦
5、查制度中,应该把侦查权划归于检察机关。而这种侦查权限的主体归属,是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的。首先,侦查工作和起诉工作相互联系,不能盲目割裂。侦查工作是起诉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而起诉工作则是对侦查工作的总结和承认。如果把侦查工作和起诉工作割裂,否定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可以发挥的作用,将会带来消极的作用。正如基于这一点的考虑,意大利在1988年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侦查工作全权由检察机关负责”。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简介第4页。其次,职务犯罪的证据
6、性质决定了主体归属的特殊性。在一般犯罪中,由于犯罪的证据定性比较清晰,把侦查权和起诉权分开能够更好的使不同机关做好各自工作,防止权属混乱造成效率低下;而在职务犯罪中,证据有着模糊难以界定的特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很有可能基于自身职能的不同,对证据的效力界定有了主观上的分歧,这会最终导致证据的权威性丧失。再次,职务犯罪的主体决定了侦查主体的特殊性。在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一般社会地位较高,对侦查活动的抵抗力度也较强。这就需要一个相当权威性的执法机构来保障证据的侦查顺利进行。在我国,检察机关不但具有
7、司法权,还具有法律监督的权力,是司法系统中最高权威的机关,把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交予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性,把侦查活动中的障碍减到最低。英国的反严重欺诈局“本身就是从属于总检察长”,《职务犯罪侦查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美国则规定“对于各州官员实施的犯罪,各州的检察机关一般有权力进行调查”,张文等主编:《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与改革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也是基于这点的考虑。1.特殊的侦查程序职务犯罪的证据侦查活动,也有其需特别遵循的
8、特殊程序。此种侦查程序有两大特点:1,检察机关有着极大的能动性,是侦查活动的指挥以及行为机构,不受其他机构的强制干涉和限制。2,证据侦查和起诉程序融合,不存在一般犯罪中退回补充侦查等制度,侦查所认定的证据直接适用于起诉。职务犯罪的证据侦查制度之所以适用此特殊的侦查程序,第一是由其特殊的侦查主体所决定的;第二,是由于证据侦查本身的性质所决定,“侦查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找出真相,从而确定嫌疑人是否应确定为有罪”,参见陈永生:《侦查体制比较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因此侦查制度应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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