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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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

2、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保证学院事业持续发展。第二章学院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第四条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办公室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财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全院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拟定学院财经政策,参与学院经济方面的决策。(二)负

3、责编制学院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三)集中管理学院的各种资金,合理配置学院资源。(四)负责全院的财务收支和收费管理。(五)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按时编制会计报表,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10(六)认真做好会计监督工作,规范院内经济秩序,维护学院财经纪律。(七)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做好税收申报缴纳工作。(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九)积极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为院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十)按照会计档案

4、管理制度要求,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核销工作。(十一)负责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第五条学院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学院财务办公室设立专职财会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进行会计事务工作。对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会计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与学院理事长、理事及院长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

5、担任学院财务机构负责人;与学院财务机构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学院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第三章学院预算管理第七条学院财务预算是指学院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一)学院财务预算的编制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二)学院财务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三)学院10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在编制收入预算时,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各项收入都要尽量核实

6、,对难以确认的收入不得高估;支出预算由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四部分组成,达到基本建设支出限额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编制支出预算时,必须突出教学、科研这一中心。学院支出预算应保留不少于预算支出总额3%的预备费,以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开支。第八条学院预算由财务办公室根据学院年度计划和各部门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院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为了维护学院预算方案的严肃

7、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财务办公室根据理事会审批报告或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第四章学院收入管理第九条学院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一、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院按照国家和地方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实验室对外开放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等。学院按学年收取学费,按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

8、原则,三分之一作为当年的教育事业收入,其余三分之二作为下年度教育事业收入。二、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后勤服务等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三、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院办学的收入。四、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除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院事业收入,列入“预收帐款”核算,不得挪作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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