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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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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指导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整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第三条【协会职责】协会对会员单位参与“整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参与“整非”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第四条【定义】本指引
2、所称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是指无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和电话、短信等通信手段以及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载体,以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证券咨询服务活动,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第五条【表现形式】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假冒合法机构名义,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二)以内幕消息、“涨停股”等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三)冒充专业人员
3、或以专家免费诊股或免费提供金股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诈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四)虚假承诺高收益,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向投资者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五)以销售证券咨询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或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名义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六)公开招揽客户,与不特定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以代客操盘、承诺收益、亏损分担等为诱饵,从事非法证券委托理财;(七)其他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或非法证券委托理财活动。第六条【信息传播途径及方式】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及方式包括:(一)通过设立网站(包括冒用合法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义设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网站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名称设立的网站等),或者以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作为营销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播出或刊载违规证券节目或广告;(三)通过电话、短信等通讯手段传播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四)以股民学校、投资者报告会、股市沙龙、专家讲座等名义向参会人员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五)其他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传播途径及方式。第三章会员单位参与“整非”工作机制第七条【会员职责】会员单位应落实证券监管部门及协会关于“整非”工作的相关要求,积极参与“整非”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关注利用网络等媒体发
5、布的假冒、仿冒本单位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及非法网站,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二)协助相关部门的工作,关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三)配合公安机关、工商管理、证券监管等部门及协会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查处和打击;(四)曝光假冒、仿冒本单位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和非法网站;(五)在投资者教育中落实“整非”要求;(六)妥善处理公司客户关于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诉,帮助客户维权;(七)针对非法证券活动造成的侵害,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八)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九)其他参与“整非”工作相关事项。第八条【工作机制】会员单位应按照本指引的
6、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整非”工作机制,完善本单位参与“整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业务部门在参与“整非”工作中的分工。
7、 第九条【联络人】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整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整非”工作联系。会员单位联络人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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