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税费之争”解析社保制度变革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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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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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过“税费之争”解析社保制度变革的难点  2010年随着“两会”的召开,社保问题成为民众关注的热点,如何扩大社保参保覆盖面,提高社保统筹层次,有效解决社保异地接续等热点和难点问题引发各方争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领导发表文章,提出通过“费改税”,可以提供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并且税务部门作为征缴社保费的主体,能强化征缴力度和效率,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账实分管,也符合社保基金风险管理要求,防止社保基金挤占挪用。“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保险法呼之欲出之时,税费之争再掀波澜

2、。费改税是否符合社会发展需要,能否解决实际问题,让我们一起在此探讨。  首先了解“税和费”的基本概念。所谓税就是通过纳税,使纳税人获得一项权利,这个权利与其纳税额度的联系不是很大,主要与证明他是否纳税,以此获得权利这个事实有关。所谓费就是“强制性提取款”,注重征缴数量的多少,强调缴款与权利的对等。  区分税和费的标志是看个人账户是否存在。社保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个人缴费与个人账户一一对应,当前缴款与未来待遇之间存在对等补偿,因此社保费是费而不是税。“税费之争&rdquo

3、;的焦点问题是社保费改成社保税,认为社保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密切关联,税务部门统一征缴,便于同步征收管理,又节约成本,可减轻劳动部门的事务性工作,提高社保部门的社会化服务与管理水平。从理论上看没有问题,但实际运行中会出现下列问题:  一、实行费改税,要对现行社保制度重新调整,社保和税务部门职能重新划分,谁负责制定标准,谁负责执行标准;社保税基和税率如何确定,谁来测算,准确一点说是精算,因为社保涉及未来年度的支出,是需要精算的。征收的社保税和个人账户怎样通过两个部门的整合归集能做到账实相符;转移接续和死亡支付、退休待遇支付怎么处理,是否需

4、要两个部门的报批。  二、社保税是属于国税还是地税,征缴主体是国税还是地税,实现省级统筹和全国统筹,该如何在国税和地税分配,以及与社保部门的哪个层面建立协调运行机制,确保钱账分管的同时钱账相符。  三、费改税不符合当前社保制度处于初创阶段的要求,因为税的刚性大于费,做实账户刚刚铺开,统筹与账户的关系还没理顺,费改税就“人为缩小”了改革空间,个人参保、农民工、农村居民参保问题难以在缴税制条件下予以解决。  四、不利于社保统筹层次的提高。社保部门可以实现省级垂直管理,确保政令畅通,实现社保转移接续,社保费的统筹使用和

5、安排,但不能做到征缴社保税的税务部门也实现垂直管理,以及社保税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其结果还是回到“双重征缴”的特殊循环中,直接妨碍了省级社保统筹,以及全国社保统筹目标的实现。  “税费之争”的另一焦点问题是谁是真正的征收主体,是社保部门还是税务部门,现行的双重征缴模式已经阻碍着社保统筹层次的提高,影响省级统筹和全国社保统一的进程,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必须明确征收主体及权责,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理顺社保运行机制,促使双重征缴模式尽快转型。  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1993年

6、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框架,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是征费,征收主体是社保部门。但在社保发展初期,仅依靠社保部门征收社保费的难度很大,经常出现欠缴,缺乏行政和法律约束力。考虑加大征缴力度,政府允许税务部门代征保险费,并取得了成效。因此,在国务院1999年1月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称1999年《征缴条例》)中认可社保和税务部门都可以征缴社会保险费,但条例中没有明确社保部门是征缴主体,税务部门是委托代征关系,两个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不等同的。由此出现“双重征缴”的特殊体制,目前全国各省基本上都

7、是一半由税务机构征缴,一半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  1999年《征缴条例》确定了“双重征缴”体制,具体流程可以概括为:参保企业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每月如实申报保费数额,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税务机关或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入库。从理论上讲,这个征缴流程似乎问题不大,但随着社保运行和社保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体制矛盾越来越突出,双重征缴模式存在的弊病主要表现在:  一、“双重征缴”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保证社保费征缴率采取的一个举措。长期来看,采取税务部门征缴、财政部门保管、社保部门支付“三足鼎

8、立”模式,将存在潜在财政风险。税务部门征缴,社保部门支付,两者都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征缴情况与支付情况在理论上和制度上脱节,社保部门难以兼顾考虑制度收入的实际约束,预算膨胀是待遇支付的潜在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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