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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医药购销领域有关商业贿赂行为法律定性问题探析医药购销领域有关商业贿赂行为法律定性问题时间:2009-07-02来源:应届毕业生网点击:16次摘要:张春雷王慰05年至2006年间,四川省医疗卫生系统在专项反商业贿赂行动中,包括36名医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128人被依法查处,其中仅自贡市第一医院涉案金额就达500多万元。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因涉嫌商业受贿被检察院刑张春雷王慰05年至2006年间,四川省医疗卫生系统在专项反商业贿赂行动中,包括36名医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128人被依法
2、查处,其中仅自贡市第一医院涉案金额就达500多万元。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因涉嫌商业受贿被检察院刑拘留。继郝和平案发后,与之有相关联系的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卢爱英等6名高级官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2002年至2006年间,原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副局长王克军,收受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5.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仅2006年1月至10月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医药购销、商业零售、建筑、旅游等各类
3、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5117人,提起公诉4212人,立案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8010件,涉案金额8.8亿余元。[2]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与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极为敏感。商务部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左右。[3]该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但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更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败坏了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形象,成为滋生贪污、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医院的采购人员、供销人员及个别领导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
4、肥私,使一些劣质药品、器械流入医院,引发医疗事故,对医院和患者造成极大损失,群众的不满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全面梳理了商业贿赂的具体形态,结束了我国“商业贿赂”没有确切规定的历史。《意见》总共包括11条内容,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范围等7个方面的内容,此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得到部分解决。[4]《意见》中直接涉及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规定为: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
5、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上述规定,传递出国家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力度不断升级、范围不断扩展的决心,更为司法机关及时有效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法律适用的难题,对一些多发的商业贿赂行为如何定性还存在一定争议和模糊认识,影响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的深入开展,鉴于此,本文对《意见》未予明确说明的部分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能够为之合理解决有所助益。一、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收受“红包
6、”行为的定性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红包”现象主要指,医生凭借其专业技术,在诊疗过程中收取患者或家属财物的行为。在我国现有的医疗环境中,由于医患地位的严重不对等,患者向医生送“红包”已经成为了一种行业潜规则,特别是在手术台上,动辄几万、几十万的红包更是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但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更败坏了医疗行业的风气,群众反映强烈。救死扶伤本是医生应有的职业操守,但有些患者却认为医生如果不收“红包”,就是对治疗没有把握,手术就不会成功,这种不信任的心理更加折射出此类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这种“潜规则”倘若得不到有效整治,毁
7、损的不仅仅是医疗行业公共服务的诚信根基,更影响到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然而从刑事法律角度,这种行为能否认定为商业贿赂,或者能否认定为犯罪值得商榷。就患者一方而言,给医生送“红包”的行为,一方面是基于对医生专业技能的高度依赖,希望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到万无一失;另一方面是在潜规则的影响下,以送“红包”的方式求得心理上的安慰,其主观上均是为了谋求其合法利益———希望尽快缓解病情、恢复健康,不符合行贿罪中主观要件方面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行贿罪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相关人员财物的行为”。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8、”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就医生一方而言,其收受“红包”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在于医生收取红包利用的是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劳务上的便利。这需要结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医生职业行为的特点加以区分。首先,从受贿罪构成要件上看,我国刑法在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表述中,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规定为“利用本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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