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事项

西昌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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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昌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事项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事项信息表事项编码46902200XZ-SP-0001事项分类便民服务事项名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事项行使依据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

2、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二、《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农村居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例如海口市的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93元,如该市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为25元,那么该家庭每人每月可享受68元的差额补贴。办理主体  民政局受理条件1、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申请人全家户籍证明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有赡养关系的子女家庭收入证明;4、疾病诊断证明,残疾证明,离退休证,离婚证明等;5、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收费依据和标准免费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办理部门  镇社会事务办办理地点镇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联系电话0898-67866333权力运行流程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流程图服务表格无常见问题解答略监督电话0898-67866333在线办理链接无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事项流程图凡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的居民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第一次张榜公布第二次

4、张榜公布签署意见并上报县民政局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办理结束条件不符合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村(居)委会审核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全家户籍证明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调查评议办理结果镇社会事务办进行审核村(居)委会送上的相关材料办理结果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事项岗位说明序号岗位名称岗位职能办理人员承诺期限1受理岗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王绥彬5天2审核岗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曾维福10天3审批岗决定是否准予许可陈朝佳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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