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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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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沙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草案)(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第六届第三次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根据《罗沙村规民约》相关条约,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组织指导下,由村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监督执行。第三条本章程是本村村民和在本村区域内居住、经商的外来人员的计划
2、生育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按本章程规定向村委会缴交相应的违例金或违约金。第二章目标第四条通过规范村民和在本村居住人员的生育行为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确保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实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得到较大提高。第五条村民基本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的新风尚深入民心。6第三章村委会服务管理职责第六条本村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两委干部任成员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
3、小组要定期研究、部署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第七条村委会免费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及优生优育知识、避孕节育知识,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举办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保健讲座。第八条村委会有义务向村民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后的随访服务;组织应检对象参加一年三次的孕情检查和提供已婚育龄妇女妇科常见病普查普治服务;指导已婚育龄群众接受免费婚检和免费孕检服务。第九条村委会免费提供村民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必要服务。第十条村委会可协助
4、村民依法享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相关奖励优惠。第十一条村委会对违反计生规定未落实孕情检查或者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拒付处罚金、计生违例金或违约金及超过停止股红及量化款期限仍未清缴社会抚养费的村民,履行督促落实相关规定的责任,否则村委会可停止该村民的生活用水以及其在村社两级的一切福利待遇和股红及量化款,提请股份社在其恢复股红及量化款中扣缴相应处罚金等,并可提请有关部门采取综合约束措施至落实止。第十二条6村委会与出租(借)房屋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屋主(包括代管人)、厂企签订《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计生、
5、卫生综合管理责任书》,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责任的出租(借)屋主、雇主,在限期内不改正的,村委会有权停止该出租屋、厂企用水,村委会对其每次违例行为收取计生违例金人民币¥1000元的处理,如再重犯,按上次处罚计生违例金金额加倍收取计生违例金。同时,村委会可提请相关部门采取综合约束措施(暂停出租)。第十三条村委会对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进行奖励入读罗沙幼儿园三年(由小班至大班)的优惠待遇分别为:每月保教费独生子户优惠50%,独生纯女户100%;入读非本村属下幼儿园一切费用自负;如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6、,政策外再生育的,之前所享受优惠待遇的费用必须要补交回村委会。第十四条对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及本章程的模范家庭,可优先评选村内文明户;如获评家庭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及本章程的,取消该荣誉并在村内予以通报。第四章村民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村民有权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权监督村干部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已婚育龄夫妻应当按规定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自觉履行合同有关规定,政策外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生育两
7、个及以上子女的必须落实结扎措施。第十七条村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在156日内告知村委会,自觉参加新婚班学习和享受免费婚检服务,及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怀孕后享受免费孕检服务;按规定办理一胎生育申请登记或再生育一胎申请审批手续,签订计划生育相关协议。第十八条村民生育子女、收养子女的,应在15天内报告村委会。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在规定时间内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政策内生育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上环措施的,按上级有关奖励执行外,村委会奖励上节育环(含换环)补助人民币¥200元;政策内生育在规定时间内
8、落实结扎节育措施的,按上级有关奖励执行外,同时可享受村委会奖励人民币¥1000元;计划外怀孕自愿人流补助人民币¥500元,引产补助人民币¥800元;按时参加孕情检查的,每次享受误工补助人民币¥10元。第二十条本村应参加孕情检查的育龄妇女要按时参加一年三次的孕情检查;外出务工、居住超过1个月的育龄妇女应当在外出10天内告知村委会计生办公室流出后的居住地址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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