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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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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阳县体育业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体结合加强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34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调整浙江省体育竞赛经费定额包干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3]277号)、《丽水市体育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体育业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丽体〔2016〕83号)的文件精神,参照省、市体育局有关青少年体育训练竞赛和群众体育相关经费开支标准,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一、适用范围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因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由松阳县体育局组织、开展的各类体育活动,包括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业余训练、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等赛事活动,经费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性资金。二、使用原则1、节俭高效原则。经费使用应本着节俭原则,合理安排,科学使用。补助类经费须建立在使用单位自身投入的前提下方可实施补助,其他活动应尽可能控制规模,节约开支,切实提高经费使用绩效。27、专款专用原则。所有业务经费均应在预算安排对应的项目及科目内使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跨科目使用的,须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后使用;各类别的经费使用
3、均应符合对应的支出范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均不得挪作他用。三、范围及标准(一)训练保障类1.委托承担项目训练补助补助范围:承担市队县办、县队校办及其他布点项目的相关学校。代表松阳县参加市级以上比赛任务的项目。使用范围:用于改善业余训练场馆设备、设施保障,训练器材购置,教练员奖励以及运动员营养补助等。补助标准:根据项目特点及规模确定补助额度,市队县办每年每大项不高于15万元,县队校办每年每大项不高于2万元,布局其他项目每年每大项不高于1万元。2.竞技项目集训使用范围:用于组织全县性业余训练项目集训所产生的食宿、交通、医疗保险、场馆租赁、生活管理费用等
4、。开支标准:(1)在松阳县范围内集训食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安排在学校住宿的运动员每人每天伙食不超过60元;不住宿的运动员每人每天补助20元);集训期间水费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内;本县范围内集训的交通费,除皮划艇等项目必须租用专车接送外,根据公交运输公司车票金额按实报销,担任教练、工作人员的,集训期间教练可按每人每天150元,工作人员可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内给予补贴。(2)重大赛事前在松阳县以外集训食宿费每人每天按市内集训标准上调20%;集训期间水费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内;外地集训期间可增加运动员交通费每人每天207元标准内;集训大型器材运
5、输费按实支付。(3)国家、省、市等其他体育部门组织集训,食宿费等其他费用按通知文件为准。3.群众体育项目集训使用范围:用于组织省体育大会和全国非奥类项目集训所产生的食宿、交通、医疗保险、场馆租赁、人员误工补贴、生活管理费用等。开支标准:食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集训期间水费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内;交通费根据公交运输公司车票金额按实报销;带队领队和教练每天100元标准内给予补贴。(二)竞赛活动类1.举办县级各类竞赛和活动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举办体育竞赛活动所需的场地器材、食宿交通、会务宣传、安保医疗、奖牌证书以及裁判、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等。开支标准
6、:参加县级比赛的各代表队交通费、食宿费自理。工作人员、裁判员伙食费每人每天150元,工作人员、市派(外聘)裁判员住宿费按赛事承办单位指定宾馆的协议价格执行。如因赛事需要,从外市聘请的裁判长或编排长劳务补贴费每人每天300元标准内,裁判员劳务补贴费每人每天250元标准内;市派裁判长或编排长劳务补贴费每人每天250元标准内,市派裁判员劳务补贴费每人每天200元;县级裁判长、副裁判长劳务补贴费每人每天200元标准内(篮球临场裁判按每人每场100元,记录台每人每场50元计算,足球、排球按每场400元计算)7。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0元、辅助裁判员劳务费每人每
7、天150元;外市聘请裁判员交通补贴每人300元、市派裁判员交通补贴每人150元。秩序册、成绩册、奖牌、宣传、场地布置、比赛易耗器材购置、运动员车辆接送、工作人员用水等其他费用根据比赛的规模、人数、时间进行预算。其他无法预计的费用,凭相关凭证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预算列支。2.承办市级以上竞赛和活动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承办或举办体育竞赛活动所需的场地器材、食宿交通、会务宣传、安保医疗、奖牌证书以及裁判、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等。开支标准:属定额包干经费列举项目范围的费用,按经费定额包干的办法执行,定额标准按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调整浙江省体育竞赛经费定额包干标
8、准的通知》(浙财教[2013]277号)文件执行,其他根据比赛规程确需发生的定额包干经费项目外费用,凭相关凭证按实际发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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