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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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财办教〔2010〕248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

2、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学生。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0%。各市(区)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倾斜。第二章资金分担和资助标准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设立,具体由中、省、市县按8:1:1比例分担,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省属普通高中(含省属高校附属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地方负担资金由省级承担。第六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

3、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具体资助额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每生每年2000元,贫困生每生每年1000元。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等级认定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第三章资助名额与预算下达第八条 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和预算,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各市(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并分配下达中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第九条各市(区)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应承担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经费,并于收到上级文件一个月内会同教育部门及时将资助名额及经费预算下达县(区)及市属普通高中。第十条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及省级

4、有关部门应于收到上级文件一个月内及时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及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市(区)具体实施办法,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

5、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第五章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

6、助学金中抵扣。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第十五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普通高中要按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第十八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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